聋哑女孩林某是2019年被沐浴店经理杨某介绍到珠海一沐浴店上班的。周某是沐浴店一名股东的堂兄,同时也是店内的主管。2019年8月,与林某不熟的周某想接近林某,另外一个和双方相熟悉的女技师鼓动周某对林某主动关心。
2019年9月2日凌晨2时许下班后,周某趁林某在按摩房休息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林某因身体缺陷无法呼救,但其有用手打、脚踹方式反抗。
当日凌晨3时许,林某在沐浴店微信群向周某发三条信息:“你骗我”“欺负我”“周××骗子”,后周某称拿其手机发错了掩盖事实。
后来林某将其被强奸一事告知同事及经理杨某。杨某向店内两名股东沟通此事,不了了之!
再后,该足浴店因组织卖淫被查获,受到刑事追究的杨某举报周某强奸了林某。2020年5月,周某被抓获,被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来源:羊城派)
@刑事说法
可怜的林某,很可能被其他女技师摆了一道,被周某欺负不能呼救,欺负后单位又不管,周某与沐浴店一个股东是堂兄关系,林某作为一个弱女子没有报警怕也是有原因的吧!如果不是杨某犯事为了争取立功举报周某,周某或许就逍遥法外了,也不能为林某主持公道了!
都是啥人啊!我们一个一个来评价这些人的行为。
1.鼓动周某对林某主动关心的女技师不知是怎么鼓动的。如果鼓动的内容是让周某对林某用强的话,这个女技师就是周某强奸的教唆犯,同样触犯强奸罪。
2.周某违背林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触犯强奸罪。强奸聋哑人酌情从重处罚。
这个案子不是当即发案,经过那么久才发现,客观证据已经灭失,主要是依靠言辞证据,顶多还有点微信聊天记录印证林某的陈述,最后能够定罪应该不容易,不过还好最终没有让周某逍遥法外。
貌似周某有点想追求李某。即便如此,只要违背了林某意愿对她动粗,就是强奸。其对一名聋哑女孩下手,太无耻了!
3.沐浴店这帮人事后知道林某被性侵,但却将事情隐瞒下来,也没有报警,涉及到窝藏包庇吗?
刑法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仅仅是知情不报,谈不上犯罪,但是如果有人明知周某强奸,还提供住处、财物帮其他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则涉嫌窝藏包庇罪。
4.沐浴店最终因组织卖淫被查。这可不是一条轻罪,起点都是五年,一旦卖淫女超过十个,那就得判十年以上,但是这只是针对主犯而言,认定为从犯的,量刑可以降下来。像股东、经理这些人都是主犯。
杨某作为经理,属于主犯,罪责也轻不了。所以其才通过举报周某强奸想争取立功获得从宽处罚机会。
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上的减轻处罚十分有用,比如法定刑icon五年以上,减轻处罚就可以降到五年以下。
仅仅有揭发,但没有查证属实的不属于立功。这个案子也好在当地的公安对杨某的揭发行为引起了重视,没有视而不见,收到揭发后主动展开侦查,既帮杨某争取到了立功情节,也使周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而里面的卖淫女,通通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均面临行政拘留。
一个疑问是:李某在下班时间在沐浴店按摩房休息时被沐足店主管强奸,属不属于工伤呢?这不是我所熟悉的领域,搞不懂!留给大家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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