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钻的邂逅,成就爱的永恒”——珠宝首饰是许多人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毕竟真金白银价值贵重,通常只有在好事将近时,才会到珠宝店内精心挑选。不过“土豪的世界难以想象”,也有一些富贵人家将奢侈品当作日常消遣。

比如家在山东临沂的这对夫妻,他们两人都是做生意的大户,平时忙得脚不沾地,好不容易有了空闲时间,妻子便赶紧拽着丈夫到金店看新款首饰。店内的员工一看二位便知来了两个大户,立刻露出殷切的笑容,将他二人引至本店最新的几款首饰跟前进行详细介绍。

该女子看着柜中一支精致的金镯面露喜色,指着镯子希望能试戴,店员立马从柜中取出,亲自为她戴上。其实这家店一般很少对顾客提供试戴服务,尤其是像金镯这样容易损坏的首饰,通常只能以替代品试戴。不过店员认为面前的夫妻都是贵客,所以对他们破例。

然而,这次破例却引发了不小的意外和争端。在女子试戴结束后,原本正要归还,男子却突然拿过去细细查看,还用力捏了捏手镯,似乎在测试金镯的优劣。由于店员当时正在为其他顾客提供服务,所以未能及时阻止该男子的行为,等到他们发现之时,贵重的金镯已经被捏变形了。

店员面如土色,立刻拿着金镯去询问经理。经理亲自过来告知这对夫妻,由于他们不正确的佩戴操作,导致新手镯变形,需要手工师傅进行复原工作,由此产生2000元的工本费应由他们支付。当然,经理还给他们提供了另一条路,他们可以当场将价值18000元的金镯买下,店内会为他们提供免费复原服务。

夫妻两人一听,脸色均变得非常难看。该男子称,他只是稍微一用力,金镯就变形了,这说明他们店的工艺水平不过关。他们在试戴结束后,并未打算购买这一款金镯,现如今经理却硬逼着他们买下,这难道不是强买强卖吗?

那么,这件事究竟谁有理呢?金镯变形到底是谁的责任?

首先,我们应当了解的是,黄金饰品确实很容易变形,因为金的延展性非常好。当我们进入金店购买首饰时,通常店员都会着重提醒,让顾客轻拿轻放,有的金店不提供试戴服务,也是为了保护新品不受破坏。毕竟顾客大多不懂行,如果稍不注意就有可能破坏饰品原有的造型。

其次,这件事从表面上来看,顾客肯定脱不了责任。金镯变形正是由于该男子不正确试戴造成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虽然男顾客在捏金镯时,并不能提前预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坏金镯,但是他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需要对金店进行赔偿。

不过,除了该男子的责任外,其实店员也有一定的失职,因为首饰店负有为顾客提供商品说明的义务。普通人一般对金首饰的品质、特性无法完全了解,在佩戴时容易损坏首饰。店内可以张贴相关的提醒语,提醒顾客轻拿轻放,不要用力捏、挤首饰,或者店员在导购时告知顾客。

也有人提出了质疑,既然这对夫妻本来就没有购买金镯的意图,为何要让店员拿出来首饰进行试戴呢?这样的质疑着实有些为难顾客,因为对货品的试用是顾客的权利,在进行买卖交易时,买方完全有权利检查货品质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货比三家”其实不仅是生活常识,同时也是法律给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这对夫妻在买下金镯后,认为金店属于强买强卖,但是金店的做法也并未有什么不妥,更不属于强买强卖。我们都知道,侵害别人权利,需要作出弥补措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众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中,该店经理选择了第七、八项方式供这对夫妻选择。他们可以赔偿2000元工本费,也就是第八项“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将首饰买下(第七项“继续履行”)。这对夫妻则选择将首饰买下,这样就避免了二次出售造成首饰贬值,或者因工本费引发额外纠纷。

事实上,这起纠纷在各个领域中都可能遇到。当我们在选购商品时,一定要尽量保证不损坏原件。如果店家已经明确告知不能撕毁包装,或者不能拿起来观看,那么就尽量通过别的方式查看物品质量,或者提前与店家进行沟通过后再拿起来检查。否则一旦损坏物品,不仅伤了买卖双方的感情,还徒惹麻烦,实在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