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日中午,忻府区某局工勤人员大卫(化名)驾驶小轿车,沿忻府区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路与雁门大道交叉口时,追尾碰撞其前方同向等待信号灯放行的小东(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轻微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第二天,大卫赔偿小东车辆损失2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民警处理事故中发现大卫涉嫌酒后驾驶车辆,经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大卫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忻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大卫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我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0.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大卫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亦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大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判后,大卫以其家中母亲、妻女均有重病需要照料,且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已经作出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上流传的一般醉酒程度是这样的:
1,微酣状态:血液中酒精含量100mg/100ml。可能导致的结果:说胡话,吹牛皮。
2、亢奋状态:血液中酒精含量200mg/100ml。可能导致的结果:适宜取钱,见者有份。
3、失控状态:血液中酒精含量300mg/100ml。可能导致的结果:进入“超现实主义”阶段,以为自己说一不二。
4、“弗洛伊德期”状态:血液中酒精含量400mg/100ml—500mg/100ml。可能导致的结果:不省人事,全凭下意识。
5、沉醉状态:血液中酒精含量600mg/100ml—700mg/100ml。可能导致的结果:立地成佛,生即死,死即生。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