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国教授

一、疫苗的研究开发

疫苗管理法》专章规定了疫苗的研制和开发。除了遵循药品管理法的一般规则外,疫苗管理法专门规定,国家根据疾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相关研制规划,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多联多价等新型疫苗的研制。

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人,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国家会组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联合攻关,研制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

同时,国家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大研制和创新资金投入,优化生产工艺,提升质量控制水平,推动疫苗技术进步。

二、疫苗的临床试验

疫苗管理法规定,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与一般药品不同,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依法开展疫苗临床试验。

按照2003年原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其中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规范执行。

人体试验,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的规定。中国是该国际公约的成员国,要求在药品和疫苗人体试验过程中追求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需要提供真实的数据、资料、样品。违反者要受到处罚,某些省市有专门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2020年6月《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真实虚假的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疫苗管理法》专门规定了疫苗临床试验的特殊规定。法律规定,疫苗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建立临床试验安全监测与评价制度,审慎选择受试者,合理设置受试者群体和年龄组,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

三、知情同意书和伦理委员会

《疫苗管理法》规定,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取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取得本人及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按照2003年原食品药品管理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是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依照药品管理法,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除知情同意书外,伦理委员会审议和批准,也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药品管理法规定,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四、疫苗注册

《疫苗管理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疫苗,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申请疫苗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与一般药品申请注册不同,对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依照《疫苗管理法》,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附条件批准疫苗注册申请。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疫苗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对疫苗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标准和说明书、标签予以核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

五、新冠疫苗的研制情

2019至今,是新冠病毒年,围绕着新冠病毒疫苗的研制、开发、注册和生产,中国与西方各国激烈竞争。新华网记者曾经采访权威机构和专业人士,对新冠病毒疫苗问题作出过报道。报道说,到2020年8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称,中国4款新冠病毒疫苗已开启国际Ⅲ期临床试验,部分试验将在9月初完成首轮接种。Ⅲ期临床试验是确定疫苗能否获批上市的关键研究,将真正验证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数千至上万人的样本量。已启动的新冠病毒疫苗Ⅲ期临床试验预计在11月前获得初步数据。

  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介绍,他们企业研发的两款新冠病毒灭活疫苗目前已在中东、南美多个国家获批开展Ⅲ期临床试验,试验入组总人数超过3万人。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介绍,他们企业研发的一款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正在南美、东南亚几个国家稳步推进Ⅲ期临床试验。

此外,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团队研发的腺病毒载体重组新冠病毒疫苗也正在有序推进国际Ⅲ期临床试验。国家药监局副局长介绍,中国已有5条技术路线、10款新冠病毒疫苗获批进入临床试验。

前述4款新冠病毒疫苗,分别属于灭活疫苗、腺病毒疫苗两种技术路线。其余3种技术路线还包括重组蛋白疫苗、减毒流感病毒载体疫苗、核酸疫苗。其中,灭活疫苗是通过物理或者化学等方法杀死病毒,但仍保留了病毒引起人体免疫应答活性的一种疫苗。这种技术路线的疫苗有着较长期研究基础。

  腺病毒疫苗则以改造过的复制缺陷型腺病毒为载体,搭载上新冠病毒的S蛋白基因,进入受试者体内,使人体产生免疫记忆,从而达到将病毒“拒之门外”的效果。

新冠重组蛋白疫苗,是通过基因工程的方式在工程细胞内表达纯化病原体抗原蛋白,然后制备成疫苗。目前已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的,是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和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共同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