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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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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族,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81957********,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住宝兴县**乡**村**组**号。2021年11月1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8196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住宝兴县**镇**街**号。2021年11月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8197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住宝兴县**乡**村**组**号。2017年3月28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宝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21年11月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81971********,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住宝兴县**乡**村**组**号。2021年11月5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81974********,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住宝兴县**镇**村**组**号。2021年11月5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佐某某,男,*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1********,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住宝兴县**乡**村**组**号。2021年11月5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8196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住宝兴县**镇**村**组**号。2021年11月5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8197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住宝兴县**乡**村**组**号。2021年11月15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芦山县**街**路**号**栋**单元。2021年10月2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乙,男,*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7197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住宝兴县**镇**宿舍楼。2021年11月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6********,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阿坝州小金县**镇**村**组**号。2021年11月1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杨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包某某、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周某乙、彭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各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各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张某某(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杨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包某某、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周某乙、彭某某结伙,在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云南省沧源县偷越国境至缅甸佤邦南邓特区的矿山务工。后11名被不起诉人先后向中国云南边防站投案后回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杨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包某某、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周某乙、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偷越国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均同检察机关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偷越国境的目的系均出国务工,在国外未实施损害国家利益和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杨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包某某、佐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周某乙、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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