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拆迁过程中,各地方行政机关会以发布文号、文件名、内部文件等方式,告知被拆迁范围内的老百姓关于此次拆迁政策。老百姓拿到文件后,往往不知道如何审查。这时候,拆迁部门工作人员会非常强势地说,“谁不管用,我们这个就是地方‘法律’”。
拆迁部门这样的说法合法吗?如果这个文件损害自家的拆迁补偿利益,老百姓如何维权呢?
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吴雨晴律师将结合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地方法律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情形,并讲解维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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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按照10年前的标准文件,补偿不合理】
2021年初,L市进行“城市更新项目”,将王先生家所在的村划入拆迁范围,并给每户下发了“拆迁明白纸”,告知补偿标准是根据10年前L市作出的补偿政策文件。
2021年底,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开展“促签字”工作,找到王先生进行“个别商谈”,并告知王先生这个补偿标准是L市领导审批的文件,就是本地最大的“法律”,其他文件都不管用。
王先生认为,以10年前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太低了,因此就没有签协议,并打算咨询专业律师。于是,王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面对这样的说辞,王先生只能认了吗?只要是拆迁部门的文件,就都是合法的吗?
【律师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上位法,应被认定为“不具有合法性”】
首先,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地方法律规范性文件同样不能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的上位法律规范。失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不能再进行引用。比如,《立法法》第73条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其次,拆迁过程中,下位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会被认定无效:
(1)下位法扩大上位法规定的义务;
(2)下位法扩大上位法规定的义务主体权利范围;
(3)下位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
简而言之,地方行政机关让自己的权力膨胀,制定出违反上位法、减损老百姓合法权利、擅自降低法定的补偿标准等“红头文件”时,此类文件都存在无效可能。
本案中,L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一定都是合法的。
我国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了《土地管理法》,该法律第48条明确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如果L市的文件所载明的补偿标准严重降低了王先生家的原有生活水平,此补偿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无效”。
由此,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吴雨晴律师建议王先生取得该补偿标准文件全文,并对该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专业审查。
最后,在明律师提示大家,补偿标准并不是不能推翻的。老百姓必须高度重视自己的合法权利,针对行政机关的“政策”,要擦亮眼睛,有意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拆迁补偿利益。此外,行政诉讼维权是一个技术活,每个案件的诉讼策略都不同。因此,老百姓认为自家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侵犯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雨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