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绿春县委原副书记、绿春县人民政府原县长李涛(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云南省红河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石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涛在先后担任泸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绿春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袁熙

校对 吕世成

编审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