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家住湖南的老刘是个农民,世世代代在家务农,平时靠着低保生活,家里值点钱的东西,也就是家里那头母牛了,母牛每2年就会产下一头牛崽。

每次下完牛崽,老刘就好吃好喝的喂母牛,这只母牛似乎也通人性,任劳任怨的帮老刘干农活。

有一天晚上村里来了一个偷牛的团伙分别是张某(堂哥)李某(堂弟),堂哥负责开车以及望风,堂弟负责进农家院里偷牛,堂弟来到老刘家偷牛,发现老刘家牛棚里有头母牛,而且刚下完牛崽,觉得自己赚大了,跳进牛棚准备先把小牛拉去车上,再来牵母牛。

堂弟牵小牛的时候,母牛作为母亲本能去保护牛崽,一脚踢在了堂弟肚子上,肠子都踢出来了,堂哥发现不对劲,进来查看时,堂弟因流血过多死亡了。

这个案件听起来匪夷所思,其实也实属正常,母牛护崽就如同人类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般,这也是母牛作为母亲的本能,家里养过牛的都知道,卖牛崽时,母牛一个星期都会叫唤自己的牛崽。

母牛为了自己的孩子也只能努力搏一把,最终一脚将小偷踢死。

次日小偷家属把老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费,安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4万元。

本案中小偷家属的赔偿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侵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例如,家养的烈性犬咬伤人,奔跑的马群踩踏人,猪将人拱伤,豢养的飞鹰啄人等。

2.产生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指的是被侵权人因侵害事实而遭受了实际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类型。

3.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关联,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从法条可以看出,动物饲养人要不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能不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拿本案来说,如果老刘养的牛,如果平白无故踢死人,这种情况下作为饲养人的老刘毋庸置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小偷不顾自身安危来偷牛,却被牛踢死,这种情况下作为饲养人的老刘在本身毫无过错的情况下,自然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

最终法院驳回小偷家属上诉,老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虽然从法律角度而言老刘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是不想惹事的老刘还是选择息事宁人,基于人道主义赔偿了小偷家属1000元丧葬费。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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