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博学于文,约之以礼。这句话的大意是:君子广泛地学习古代的文化典籍,又以礼来约束自己,也就可以不离经叛道了。对于古人来说,礼仪制度对人的行为起到了一个重要的约束作用。现代社会虽然去掉了繁琐的礼节,但也不可不遵守伦理道德,毕竟它是人们处世最为基本的秩序之一。
2009年6月10日,警方接到了张老头的报案,他称在自家的玉米地中发现了一具成年男性的尸体。警方迅速赶到,并封锁了案发现场,据法医检测,死者全身上下遍布伤痕,生前极有可能与人发生过争斗,其后脑勺伤势严重,且大量出血,死因为失血过多。
在距离案发现场不远处的水沟中,警方发现了一个尚未被烧干净的相机包,包包的夹层里还有一张驾驶证,通过这张驾驶证可以初步确认死者的身份,他名叫李乔,今年23岁,是山东本地人。
在那些被烧焦的灰烬中,警方并未找到与相机相关的残骸,这也就是说,凶手极有可能拿走了李乔的相机或者是他包中一些其他值钱的物品。
根据走访调查,警方锁定了村中的寡妇李云香。据村民们称,在李乔尸体被发现的前一天下午,李云香气喘吁吁地跑回了家,好像生怕有什么东西在身后跟着她似的。此外,自李云香听到警方前来调查此案的消息后,她便急忙收拾行李搭上了去外地的车。
她这几天的种种行径都充满了可疑之处,警方听完村民的陈述后,立马出发追捕李云香,并成功在火车站将其抓获。此外,警方还在李云香的行李中发现了一架崭新的相机和一个男性的钱包,钱包的夹层里放着死者李乔的身份证。
审讯室内,李云香如实交代了一切。原来,在她30岁那年,她的丈夫因病去世了。身为寡妇的她时常感觉到寂寞难熬,于是她开始和村中一些年轻的小伙子勾搭在一起,其中就包括张老头的小儿子张龙。
张龙比李云香小了整整十岁,他对李云香也并没有太多的感情,两人只不过是成年人之间你情我愿的暧昧关系而已。那天他们在玉米地中偷情时,背后突然传来了按快门的声音。李云香起身一看,映入眼帘的是一个年轻男孩偷笑的脸。
张龙察觉到情况不对,提起裤子就要去追那个偷拍的人,李云香也潦草地穿好衣服赶了上去。与农村汉子张龙相比,偷拍者的体力明显更弱,没一会儿,张龙就将他扑倒在地,并使劲地殴打他,逼迫他删除照片。
偷拍者不从,他甚至还宣称自己要将照片洗出来到处贴在村子里。李云香一听,慌了,若是她和张龙偷情的事迹被人发现,那她日后还有什么脸面去见自己家中的亲人呢?于是她随手捡起一个坚硬的大石头,朝着偷拍者的脑袋重重地砸了下去……
偷拍者死后,李云香慌了,她和张龙经过商议后决定将他身上背着的相机包进行烧毁。在烧毁之前,李云香拿出了他包里的钱包和相机,据为己有。至于其他的一些证件和文件之类的,则没有留下的必要。
就在两人烧到一半的时候,有人挑着担子慢慢靠近这块玉米地,李云香和张龙为了不被人发现,偷偷地从玉米地的另一端溜走了。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云香为了不让自己的秘密被泄露出去,选择对李乔下狠手,将其杀死。其犯罪行为属于主观有预谋的杀人行为,具备足够的杀人动机,已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李云香所犯下的罪行恶劣,情节严重,最终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张龙作为从犯,也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据死者李乔的父母称,李乔是山东美术学院摄影系大三的学生,他平日里最喜欢做的事情就是拿着相机出门采风。考虑到城市里污染过于严重,所以他常常一个人独自去乡下,拍摄优美的田园风光,哪知竟然会意外撞破他人丑闻而惨遭狠手。
那么在本案中,李乔偷拍李云香与张龙暧昧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在调查李乔的相机时发现,该相机记录了大量的李云香和张龙的不雅照。由此可得知,李乔并非偶尔抓拍撞见了他人的暧昧之事,而是成心想用相机将这一切都记录下来。李乔的行为已然严重侵犯了李云香和张龙的隐私,只是斯人已逝,侵权责任便不再追究。
在本案中,李云香与张龙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践踏了法律红线。最终一个奔赴刑场,一个落进监狱,也是他们应得的下场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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