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卖他人房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文 | 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01)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认定不当得利需符合四个要件:

一,一方获利。

此处的利益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和利益,但不包括人身性权益。

不仅包括财产积极增加,即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还包括财产消极增加,即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二,他方受损。

相对于取得利益方而言,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利益转移导致的利益减少,或者债务增加。

三,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获益的另一面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

学理上,因果关系在判断上应遵循“若没有取得利益的事实,他人不至于有损失发生,应当认定取得利益和他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规则。

四,获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通常有两种情形:

第一,自始欠缺给付目的,即在给付之时就不具有给付原因,如履行不存在的债务。

第二,给付目的而后不存在,即给付之时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消失或不存在,如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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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的难点,集中在“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我们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总体原则,对于举证责任倒置应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

我国立法并未规定不当得利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既然主张被告系不当得利,就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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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不当得利的类型根据发生原因可分为: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如误给他人他人转账或充话费。

针对给付型不当得利,原告应当首先对自己作出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进而说明该给付原因为何不存在或已经消灭。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获得不当利益,主要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其中人的行为包括:

第一,因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得不当得利,例如无权处分他人财物;

第二,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获利,例如误认他人之物为己有而进行修缮;

第三,因第三人行为获得不当得利,例如第三人用甲的卡车为乙运输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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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关于擅自出卖他人房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这里首先存在一个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我们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应为辅助救济权利,在存在其他请求权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通过其他请求权进行救济,只有在其他请求权不能行使或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能通过不当得利请求权进行救济。

自己的房产被他人无权处分,当事人的物权如受到侵犯,可通过行使提起排除妨害请求权来捍卫自己的权力。

其次,无权处分人获得的利益,并非来源于物权人,而是来源于买房人,物权人很难说受到了经济损失,属于不当得利中“受损失的人”,正确的诉讼顺序应当是物权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买房人丧失对房屋的占有后,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对购房款要求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