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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书记员 赵萌

小刚和小丽是一对小夫妻,婚后生活很美满。结婚1年后,小丽发现小刚总是很晚才回家,还偷偷把家里的存折拿走,在小丽再三追问下,小刚才告诉小丽,其因为赌博,输光了所有的工资和家里的存款,还背着小丽,向朋友借款30多万元,用于赌资和偿还赌债。现在债主都在催着小刚还钱,有的债主已经将小刚和小丽起诉至法院。

本案中,债权人将小刚和小丽起诉至法院,认为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那么对小刚用于赌资和偿还赌债的个人借款,小丽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呢?如若小刚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就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就不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本案小刚个人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案涉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笔借款系小刚在小丽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小刚个人名义向他人的借款,用于从事赌博活动,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法律规定,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自然也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小刚参与赌博的行为,也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即使夫妻二人不能携手白头,也不应让自己的恶习将另一半拉入无尽的深渊。祝愿每一对夫妻能够相伴一生,相爱一世,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文字及视频来源:天津市妇联权益部 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编辑:木南

校对: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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