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举案普法#

(一)

小偷偷摘瓜农地里的瓜,被发现后逃跑时掉入池塘淹死,追赶的失主需要赔偿吗?

法律:不需要!

这是一真实案例的最后判决结果。

小偷来地里偷瓜,被发现后逃跑,瓜农追赶,小偷逃跑时慌不择路,掉入池塘里被淹死。

事后,小偷家属将追赶她的瓜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万多元,被法院驳回。

近日,浙江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引发了热议。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3日下午,死者方某进入被告人沈某某的南瓜地里偷摘南瓜,沈某某、沈小某发现后,大喊“抓小偷!”,并一路追赶。

当追到某厂区池塘附近时,失去了方某的踪影,二人便返回。

事发当晚11点左右,方某的尸体在该池塘里被发现。

后来,死者方某的家属,将沈某某、沈小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死者方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沈某某、沈小某二人不需要承担死者方某的赔偿责任。

对此判决结果,周律师认为:

一、小案件判明大道理,这是一份合法又合符情理的判决。

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法律应该鼓励正义、弘扬正能量,不能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获利。

本案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对死者的行为作出了否定评价,符合法律精神,道德涵义。

二、本案二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二被告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被告发现自己的瓜被偷摘,上前质问并追赶,是法律赋予其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当权利,二被告行使自己正当权利,并无不当。

死者的死亡这一后果,与二被告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依法不应当承担死者的赔偿责任。

三、偷摘他人地里的南瓜,属违法行为,被发现逃跑时,不慎掉入池塘被淹死,其后果依法应由死者自己承担。

盗窃属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构不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

本案死者的死亡后果,是由死者自己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同时,其在逃跑时,未充分注意安全,不慎掉入池塘被淹死。所以,其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

小偷被警察追赶跳河溺亡,家属索赔60万,是否应该赔偿?

【案情简介】

江西省鄱阳县时年35岁的男子吴某,生活不幸,其20岁时,父亲去世,和母亲一起生活,日子过得十分艰难,连房子都没有,就连他结婚生孩子后,还寄宿在其哥哥家。

吴某曾经因为抢劫犯罪服过刑,出狱后打工时,又因为一次意外事故受伤,断了两根手指。失去工作的吴某,没有其他挣钱门路,便开始小偷小摸起来。

2813年5月,吴某从县城偷了一辆价值八千元左右的摩托车,没想到的是,该摩托车失主安装有GPS定位,失主报警后,民警跟随定位,查到了吴某的村子。

该摩托车失主的遥控器上,还安装有报警器,200米范围之内,一按遥控器,摩托车警报器就会响起来。

2013年5月12日晚上,两位民警查到了吴某住处,吴某随即逃跑,民警便在后面追赶。

根据民警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显示,案发当晚,两位民警在追赶吴某时,一直保持着大约200米距离,并没有穷追不舍,吴某一直在民警的视线范围之内。

当吴某被追赶到一条河边时,他脱鞋下河,两位民警立即喊话,让他不要下河,同时,其中会水的一位民警也立即下河,并向岸边停靠着的船只老板求助,请求一起救人。

但是,吴某最终没有能被救上来,沉入了河中溺亡

事发后,吴某家属认为,吴某罪不至死,其溺水死亡,是两位民警的追赶造成的,因而要求派出所赔偿60万元。

吴某家属的赔偿请求,最后被驳回,当地政府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了吴某家属3万元经济补偿。

那么,对于该案,应如何看待呢?

一、本案中,吴某盗窃摩托车,价值约八千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吴某盗窃摩托车,价值约八千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2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达到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标准。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犯罪,公安民警,有权对其实施抓捕。

二、本案民警的行为,属依法执行职务,合法适当,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犯罪,民警在查找被盗摩托车过程中,发现盗窃犯罪嫌疑人,依法对其进行抓捕,吴某逃跑,民警追赶,这一过程,合法合理,没有争议。

具有争议,也是吴某家属不服的是后面发生的事,即吴某逃跑时慌不择路,被追赶到河边,此时,一方面,他是自己脱鞋下河的,并非被民警逼迫跳河,另外一个方面,他进入河中后,民警对其实施了必要的救助,当时,除会水的民警下河救人外,还联系了岸边的船只救助,因此,民警的行为,没有违法和不当之处,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本案中,民警追赶抓捕盗窃犯罪嫌疑人吴某,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应该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吴某的死亡,是其涉嫌犯罪后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自己进入河中所致,其民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吴某涉嫌犯罪后,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自行进入河中,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其危险性,因此,吴某的死亡,民事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吴某家属的索赔请求,于法无据,于事实不符,不应得到支持。

四、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吴某,哀其不幸,怒其不法,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吴某生活不幸,20岁时父亲去世,与母亲相依为命,家庭困难,就连结婚生子后还没有自己的房子,一家老小寄宿在哥哥家,着实令人同情。

然而,更不幸的是,屋漏偏逢连夜雨,他又在打工时遭遇意外伤害,失去了两根手指,也失去了工作。

但是,无论如何,生活的不幸,都不是他违法犯罪的理由,违法了,犯罪了,就应当受到惩罚,承担相应的代价。

总结

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法律应该鼓励正义、弘扬正能量,不能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获利。

小案件,判明大道理。

法律面前,只有违法者和守法者,“我死我有理”、“我弱我有理”,在法律面前,都是无理!

对此,你有何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