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决定对12家门市经营部予以警告、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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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9日上午,三星所民警在海门区三星镇震蒙大道71号对钮某经营的某门市进行防疫检查时,发现钮某未配备测温计、未落实“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2022年第4号通告”,钮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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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9日上午,三星所民警在海门区三星镇召良村十九组9号对许某某经营的某门市进行防疫检查时,发现许某某未落实“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2022年第4号通告”,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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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9日上午,三星所民警在海门区三星镇召良村十九组对王某某经营的某门市进行防疫检查时,发现王某某未配备测温计、未落实“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2022年第4号通告”,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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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9日上午,三星所民警在海门区三星镇汇南村对施某某经营的某门市进行防疫检查时,发现施某某未配备测温计、未落实“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2022年第4号通告”,施某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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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9日上午,三星所民警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陈某某经营的某小吃店在营业期间,拒不执行《南通市海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年第4号通告》,防疫物资配备不足,依法予以当场处罚,并要求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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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9日上午,三星所民警在海门区三星镇宝兴村对黄某经营的某门市进行防疫检查时,发现黄某未配备测温计、未落实“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2022年第4号通告”,黄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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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9日,三星所民警在海门区三星镇进星街43号对王某某经营的某门市进行防疫检查时,发现王某某未配备测温计、未落实“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2022年第4号通告”,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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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9日上午,三星所民警在海门区三星镇进星街28号对李某经营的某门市进行防疫检查时,发现李某未配备测温计、未落实“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2022年第4号通告”,李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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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9日上午,三星所民警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李某经营的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育才路某门店在营业期间,拒不执行《南通市海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年第4号通告》,防疫物资配备不足,依法予以当场处罚,并要求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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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9日上午,三星所民警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刘某某经营的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某商店在营业期间,拒不执行《南通市海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年第4号通告》,防疫物资配备不足,依法予以当场处罚,并要求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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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9日上午,三星所民警在海门区三星镇三星镇镇南村对刘某某经营的某门市进行防疫检查时,发现刘某某未配备测温计、未落实“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2022年第4号通告”,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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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9日上午,三星所民警在海门区三星镇镇南村对赵某某经营的某门市进行防疫检查时,发现赵某某未配备测温计、未落实“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2022年第4号通告”,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当场处罚。
警方提示
门市、公共场所一律要求落实测温、查验两码、登记人员、提醒戴口罩,配备并且使用场所二维码。对于不按照区4号通告落实防疫要求的个人及场所,公安机关以教育为主,经警告、罚款后拒不执行的,一律责令停业并对个人及场所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
三星镇疫情防控指挥部提醒:
疫情防控进入最吃劲关键时期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来 源:三星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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