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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苏某诉徐州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退休职工苏先生在购买了冒牌产品后,通过自己的行动获得了双倍赔偿。

2010年4月,他在徐州某超市花费3840元购买了8盒铁观音茶叶。回到家,对茶叶略懂的苏先生对包装上的出产厂家起了疑心,因为据他所知,包装上的杭州某茶叶公司不生产这种铁观音。为此,他还特意向杭州当地的质监局咨询,证明了自己的判断:他购买的8盒铁观音茶叶并非杭州某茶叶公司生产。于是,苏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徐州某超市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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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超市冒用他人标识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因此该行为构成欺诈,苏先生有权要求某超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2013年6月,法院判决某超市赔偿苏先生茶叶损失3840元及赔偿金3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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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经营者将冒用他人标识的商品卖与消费者,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惩罚损害消费者的欺诈,同时也鼓励消费者与这种欺诈行为进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