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31日讯日前,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的通知》,为切实减轻借款人负担,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号),明确了“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包括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由各受委托银行承担,不再由借款人承担”要求。

请各受委托银行继续按照要求文件内容承担该项费用,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未按照要求执行的,将给予相应处罚。

本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至2027年3月27日止。

闪电新闻记者 李涛 潍坊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