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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7日,陈某在四川某制药公司生产基地从事生产操作类工作,当天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五年,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22年3月31日。

2020年10月21日,公司向陈某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陈某不服公司的决定,于11月6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1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不支持陈某的诉求。陈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264144元。

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陈某是已婚人士,但在工作期间,还与车间的另一个员工刘某超搞办公室恋情,刘某超也是已婚人士。二人经常在工作领域,公开亲吻或实施其他亲密举动,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车间的工作环境。其他员工对陈某进行劝诫,反而遭到陈某的辱骂,影响车间和睦的同事关系。

刘某超的妻子发现刘某超的婚外情后,将刘某超和陈某的暧昧聊天记录发送到公司网球群,还误认公司另一女同事是刘某超的情人,对其进行辱骂,导致该员工身心受到极大创伤。陈某正常工作期间,和刘某超搞婚外情及不正当关系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得正常生产秩序和良好的工作氛围。所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开除陈某和刘某超。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通过OA系统向全体员工公示,全体员工都签署过确认函,陈某和刘某超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有一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故,公司开除二人合法合理。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合同?经审理发现,陈某和刘某超确实存在婚外情的情况,这种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符合公序良俗,不应当被法律保护。公司按照正当程序开除陈某、刘某超,解除合法,故,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三、雪儿说法

本案法院之所以支持公司开除“搞办公室恋情”的两个员工,根本原因在于,所谓的办公室恋情实际上是婚外情。婚外情严重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公序良俗,不应被倡导,所以支持公司开除。

但日常所说的办公室恋情,即公司禁止单身男女同事谈恋爱是不会被法律支持的。恋爱自由是基本人权,公司不能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约束正常的恋爱。公司要注意了哦,如果因办公室恋情开除员工,可是非法解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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