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数个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

编者按

本文摘选自作者即将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新书《破产纠纷裁判规则解读——司法实践、诉讼实战与典型案例详解》。我们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结合多年研究成果形成的实务著作。本书囊括了实务中因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执行转破产等与破产程序相关的争议和诉讼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和几乎所有重要法律问题。结合我们办理的大量破产相关业务和纠纷的实践经验,精心筛选出常见多发的,以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可能存在的裁判规则、主要问题、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以期对业界同仁有所裨益。

阅读提示

在市场竞争中,公司讲究集团作战,分工合作,部分公司负责赚取利润,部分公司负责承担债务,在危机时刻,断尾求生,破产掉个别企业,保存其他其他企业,最终在整体上达到利益最大,风险最小。这些公司,在表面上看是多个公司,实质上是一个公司。当债权人遭遇该类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否申请合并破产呢?

裁判要旨

关联公司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数个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人格独立的两大表现为:其一,法人之独立首先在于意思之独立,能独立自主地为意思表示,开展民事活动。其二,法人之独立关键在于法人财产之独立,法人可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05年7月8日,闽发证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了闽发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资格,责令关闭。截至2008年7月18日,闽发证券已资不抵债,账面净资产为-6999849258.09元。

二、上海元盛、上海全盛、北京辰达、深圳天纪和源均是闽发证券为逃避监管,借用他人名义设立的重要关联公司,其注册资本来源于闽发证券,经营场所与闽发证券的分支机构相同。四家关联公司名下的资产主要为根据闽发证券的安排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形成的股票,公司的基本负债系因与闽发证券资金往来而形成。四家关联公司与闽发证券在资产和管理上严重混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闽发证券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工具。经清查审计,截止2008年7月18日,四家关联公司在账面上均资不抵债。

三、申请人闽发证券清算组于2008年7月5日以被申请人闽发证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福州中院申请宣告闽发证券破产还债,并申请将上海元盛、上海全盛、北京辰达、深圳天纪和源纳四家关联企业纳入闽发证券破产清算程序,合并清算。

四、2008年10月28日,福州中院裁定宣告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宣告上海元盛、上海全盛、北京辰达、深圳天纪和源与闽发证券合并破产。

裁判要点

四家关联公司虽然为形式上的独立法人,但实际上是闽发证券开展违规经营活动的工具,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不具备分别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基础。其一,法人之独立首先在于意思之独立,能独立自主地为意思表示,开展民事活动。然而,四家关联公司与闽发证券人员混同,无法独立对外开展活动,不具有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其二,法人之独立关键在于法人财产之独立,法人可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四家关联公司是闽发证券逃避监管,违法违规开展账外经营的工具,没有的独立经营活动和收益,且资产也均由闽发证券实际控制使用,没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四家关联公司应当与闽发证券一并破产,合并清算。

实务经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