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不是交通肇事,是故意杀人!”安徽淮北,3月30日,某地一家幼儿园的园长,下班后骑着他的白色电动三轮车回家,突然与一辆迎面驶来的黑色越野车相撞,“碰!”的一声后,三轮车当即变形,越野车司机也打开车门下车。

让人没想到的是,越野车司机没有去救人,而是捡起路边的石头,向三轮车上走去。

面对受伤倒地的三轮车内人员,越野车司机没有一点怜悯之心,抡起石头就猛然砸向三轮车车主头部,砰!砰!砰!一连砸了十几下,被砸者面部满是血迹。

路人发现越野车司机的疯狂行径后,立即上前制止。然而,已经太晚了,三轮车车主经抢救无效死亡。

监控视频显示,越野车与三轮车相撞之前,有明显加速的情况。

从法律上讲,应当怎么定性?

1、越野车司机想做什么,已经很明显了,特别是路人制止他的时候,他还企图继续伤害三轮车司机,他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而是涉嫌故意杀人!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性质的犯罪,主观上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是主动性质的犯罪

不管是越野车司机故意加速撞向三轮车,还是发生碰撞后,越野车司机用石头猛砸三轮车司机头部,都可以佐证越野车司机主观上有杀人的目的。

2、刑法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定罪量刑,主观上越野车司机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怎么判,是死刑,还是10年有期徒刑,要根据危害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其他情节综合判定。

3、刑事犯罪中,依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情节程度进行量刑,其中分为情节轻微和情节严重。

类似本案这样,蓄谋杀人,一心置人于死地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只有像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或者一些特殊的义愤杀人,如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才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最后,对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行为,必须严惩,决不能轻饶。对坏人的纵容,就是对好人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