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州政府社会管控、企业防控、“3+3“区域全员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的影响下,常州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自3月27日起,常州逐步解除封控,常州各企业也渐渐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工作。

然而,因疫情停工而造成的损失无法忽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今天,大方特针对建设工程合同,和大家分享一下因疫情导致的工程停工损失的承担问题。

新冠疫情基于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应被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当工程因疫情需要停工时,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申请停工和工期顺延,且无需承担工期顺延的责任。

承包人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向发包方申请工期顺延,同时附上提交不可抗力等证据(即政府发布具体管控措施通知或公告、地方政府实施隔离管控措施和复工限制等通知)。

而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所产生的损失该如何分担,需分两种情形讨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情形一

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一)若承包方和发包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约定: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若合同中约定适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则计价规范规定: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三)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针对不可抗力情形下损失承担另有具体的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情形二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作相关约定的或仅约定发生不可抗力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则一般是遵循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但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要求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

最后,大方提醒,承包人需关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索赔期的约定,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索赔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若承包人超出索赔期要求索赔的,索赔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因此建议承包人及时对因疫情引起的停工损失向发包人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