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第一编第八章

于伏海律师

民法典第一编第八章的标题是《民事责任》,本章没有节。“民事责任”这四个字在前面几章已经出现过了,为了温故而知新,我现在再给大家把这些法条列出来,如下:

第三章,法人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代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的标题是《法人》,第七章的标题是《代理》,因此,这两章虽然出现“民事责任”这个法律术语,但是因为其核心内容不是“民事责任”,所以这两章并未进一步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

“民事责任”这个法律术语在这两章就出现过很多次,说明这个法律术语很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其作出专门规定,民法典第一编第八章就是在此逻辑指导下而编排的。我们先看法条:

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百度)

解读:

本章共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是总括性的法条,指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国家法律和民事主体的约定;第一百七十七条对“按份承担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对“连带承担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作了规定;第一百八十条对出现不可抗力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了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因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各方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各方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了侵害英雄烈士的权利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民事主体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能抵消民事责任。

为了方便大家掌握,我将本章内容总结为以下几个问题:

一,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1,权利、义务、责任

通俗地说,权利就是可以做什么、可以不做什么,义务就是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责任就是禁止做什么而仍然去做的后果、必须做什么而不去做的后果。

专业一点说,权利就是可以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义务就是必须实施某种行为的要求,责任就是必须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去实施的后果。

比如,人们有说话的权利,意思就是人们可以说话,也可以不说话;人们有说话的权利,但是通过说话不能侮辱他人,不能侮辱他人就是义务;人们有说话的权利,但是不能通过说话侮辱他人,如果侮辱他人,就可能会被行政拘留、刑事惩罚、民事赔偿,行政拘留、刑事惩罚、民事责任就是“责任”。

2,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就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能做什么、可以不做什么;

民事义务就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就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

民事责任就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能做什么却仍然去做”的后果、“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做什么却不去做”的后果

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出现了三个带有“责任”的法律术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就是不履行民事义务承担的责任;

(2)行政责任就是不履行行政义务承担的责任;比如开办律师事务所必须经过行政机关批准,如果不经批准就营业,那就得承担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就是不履行刑法义务承担的责任;比如杀人可能得偿命。

(表格由于伏海律师制作)

二,什么是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什么是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按份责任就是按照份额承担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指的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以上”包括“二”;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1)“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指的是有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比如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家庭(二人)和丙方家庭(四人),因承租人使用共用空间造成公共部分损坏的,乙方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丙方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

(2)“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指的是没有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比如校园暴力事件中,几个学生共同打一个学生,导致学生骨折,治疗费三万,因为无法确定责任大小,那就由打人者平均承担。

2,连带责任指的是每个责任主体都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指的是: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每一个责任主体都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二人以上”包括“二”;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1)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甲的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甲未按时还款,乙可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还款。

(2)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比如,普通合伙企业有五个合伙人,该企业向银行贷款五百万,到期不还,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还款,其中一个合伙人偿还了银行借款,偿还后,该合伙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自己的份额,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份额,可以按照这个协议承担份额,比如,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银行债务,那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这个比例将自己承担的份额还给偿还银行借款的合伙人。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也没有其他依据,那就平均承担。

(表格由于伏海律师制作)

三,什么是不可抗力?如何理解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守法或者守约如何承担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这一规定,不可抗力属于一种客观情况,不是当事人人为制造的情况。

只要一种客观情况具备以下所有特征,那就是不可抗力:

(1)不能预见。指的是参与某一民事活动的任一主体都无法提前料到,如果能够提前料到,那就不是不可抗力。比如俄国入侵乌克兰,对俄国和乌克兰这两个国家来说,这个不是不可抗力,但是对俄国的麦当劳餐饮公司等主体来说就可能是不可抗力,当然,如果俄国提前一个月预告了要入侵乌克兰,那这场战争对俄国的麦当劳公司等主体来说也就不是不可抗力了。

(2)不能避免。指的是无法躲得开。俄国入侵乌克兰,俄国的麦当劳餐饮公司无法避免战争带来的影响,可能会提前歇业。但是美国的麦当劳餐饮公司就不用提前歇业,因为能够避免。

(3)不能克服。指的是无法化解。俄国入侵乌克兰,俄国的麦当劳餐饮公司只好提前歇业,因没有收入,无法还银行的到期借款,也没有其他办法解决,这个就是不可抗力,如果还有别的办法,比如转行卖军工厂品,那就能够化解债务危机,此时,战争就不属于不可抗力了。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图片来源于百度)

四,什么是正当防卫?如何理解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1,民法典并未对正当防卫作出“定义性”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有规定,如下: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

(1)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

(3)行为人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制止的行为;

2,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民事责任。

五,什么是紧急避险?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1,我国民法典并未对紧急避险作出“定义性”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有规定,如下: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险行为:

(1)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处于危险之中;

(3)行为人不得已采取可以脱险的行为。

2,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5,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六,如何理解“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各方责任如何承担?

举例说明,比如某甲上班途中,一个小孩儿迎面跑来,后面追着一条狗,小孩子立即抓住某甲躲在某甲的身后,某甲看到狗追来,飞起一脚将狗踢开,狗被激怒狂咬某甲,导致某甲受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某甲被狗咬伤,应当由狗主人或者管理狗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也就是这个小孩子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是无主狗,那就说明不存在侵权人,受害人或者提供保护的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七,如何理解“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还拿上面的狗咬人来举例,当时情况非常紧急,某甲自愿驱赶追赶小孩子的狗,因为小孩子抓着某甲的衣服躲在某甲的身后,某甲飞起一脚踹狗,因用力过猛,小孩子手突然松开,倒地不起。小孩子如果受伤,某甲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八,如何理解“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这个规定说的是违约方对守约方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说的是守约方如何向违约方主张民事责任。只适用于有约定的民事主体,如果没有约定,那就按照法律承担责任。

1,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约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违约行为损害对方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

3,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

4,受损害方不能要求违约方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

(表格由于伏海律师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