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若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监护履职懈怠或不作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有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情形时,相关个人或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实践中,哪些主体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信码|A7.F2182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人

法信 · 裁判规则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福利院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与张某柔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福利院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2.监护人长期虐待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村民委员会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林某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采取打骂等手段对未成年人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继续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村民委员会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3.父母作为监护人虐待、伤害未成年子女的,村委会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的,村委会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4.养母作为监护人,长期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使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民政部门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的养母长期辱骂、殴打未成年人,强迫其彻夜捡拾废品导致睡眠严重不足,影响休息、学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放任他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暴力殴打,导致未成年人多次遭受他人犯罪侵害,处于危困状态,属于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民政部门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1日第3版

5.社会福利院可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不履行监护职责父母的监护权——社会福利院诉葛某某、王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放弃治疗及抚养高位截肢的女儿,将其遗弃在医院。该父母已被法院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社会福利院可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不履行监护职责父母的监护权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3年10月12日

法信 ·司法观点

1.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

第2款(《民法典》第36条第2款,以下本法均指《民法典》)对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作出规定,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主要依据本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确定。例如,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指本法第28条规定的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是分别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残疾人权益的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成立宗旨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些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也致力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以上这些组织具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意愿,也具有较强的提起诉讼的能力。学校、医疗机构往往能及时发现学生、患者受到侵害的情况,有些情况下也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意愿。民政部门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工作,具有保护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法律赋予这些主体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资格,符合这些组织的设立宗旨或者职能定位,有利于发挥好这些组织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作用。

第3款(《民法典》第36条第3款)对兜底性的申请主体作出规定。实践中,对于一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2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导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由于国家是社会救助和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些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承担起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职责。要正确理解本款与第2款赋予民政部门申请主体资格的关系。民政部门只要是发现具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即可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不需要等到其他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向法院申请之后再行申请。如果其他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此时,民政部门应当依照第3款规定,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总则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8月版,第67-68页。)

2.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

本条(《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下同)规定的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成年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从本条列举的主体来看,具有申请撤销资格的主体,既有被监护人的亲属,也有因法律规定而具有特定职责的组织。以上个人和组织,或因血缘亲属关系而在感情上最关心关注被监护人的利益,或因特定关系而负有某种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免遭侵害的法定职责。同时,他们多与被监护人生活联系密切,也具有及时发现监护人监护中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当然,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必须是与被监护人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本条第2款在列举有权申请撤销监督权的机构时使用了“等”,表明以上列举是不完全列举,其他符合条件但未在本条列明的个人和组织,也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本条第3款还规定,其他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作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兜底单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主要是为防止出现无人过问的情形,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对于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顺序,本条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了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具有撤销主体资格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提出撤销申请。这样规定,也是考虑到及时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需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218-219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27.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30.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35.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