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抱养”了一个孩子,妻子悉心照料,岂料孩子竟然是丈夫与别人所生,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赔偿损害。日前,在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1995年初,黄某与关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二人登记结婚后一直未生育。2017年5月,黄某抱回一男婴,谎称是两名大学生所生,因无力抚养才送给自己抱养。关某信以为真接受该男婴,并悉心照料。

2020年下半年,关某从无意间发现的出生医学证明得知,该男婴系黄某与婚外异性胡某所生,身心备受打击和摧残,在无法接受该现实之下起诉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来源:扬子日报)

本案的法律问题,关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以及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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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案说法

一、黄某与关某的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处离婚

黄某、关某二人结婚后,一直不能生育,黄某婚内出轨,且和他人育有一个孩子,虽然婚内出轨不是法定的离婚条件,但是关某已经不仅仅是出轨这么简单的了,而是异性女子育有一个孩子,且将这个孩子抱回,说是两名大学生所生,严重欺骗了关某的感情。没有履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

二、关某请求的损害赔偿,法院也应当支持

关某和黄某结婚后,虽然没能生育,但是一直履行一名妻子的义务,对婚姻没有任何过错,而黄某的行为有违道德准则,让关某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给关某身心带来了严重伤害。黄某对导致双方离婚存在重大过错,黄某的行为已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第五项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因此妻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黄某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黄某和关某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黄某给付关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万元。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