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40岁的张某,本来拥有一个幸福的小家庭,自从张某于2013年在网上结识了离异女子赵某,在赵某的追求下,两人很快便“坠入爱河”。张某无情地抛妻弃子,千里迢迢赶到赵某身边, 与赵某同居生活。

同居期间,张某发现赵某有一个女儿,他和赵某大女儿相遇后,顿时就对她“一见钟情”,甚至当着赵某的面果断表示,自己要和大女儿做情人。从此以后,张某不断对赵某的大女儿嘘寒问暖,甚至常常到她的工作地点献殷勤。如果大女儿哪天没有回到家里,张某就会百般责骂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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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3日,张某发现大女儿当晚没有在家,就在家里撒泼打滚、打砸东西,赵某谎称她一会儿就回来,张某这才消停下来。这时候,赵某终于忍无可忍,才恍然大悟自己原来在“引狼入室”,本想给自己寻找依靠,没想到却招来了祸害女儿的豺狼。于是,赵某趁张某不备,用铁瓢和刀具将张某杀害。最终,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以下结合案例,分析女友被判处无期徒刑是轻还是重。

女友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故意杀人罪是传统的重罪之一,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生命是人类一切活动的起点和归属,在我国,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部门,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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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为重罪的首先表现在刑法条文对本罪的处罚上,《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条文中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的,首先考虑的是适用死刑,可见刑法对故意杀人行为处罚的严励性。

本案中,赵某因同居男友张某纠缠其女儿,愤而将张某杀死,涉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最终判处赵某无期徒刑, 法院对赵某的量刑是轻还是重呢?以下展开分析。

张某有过错,但不是对赵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张某有过错,但不是对赵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本案中,张某存在明显过错,即对赵某大女儿“一见钟情”且多次实施骚扰,但是,根据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张某的过错,不能成为对赵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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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规定,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为事前防卫,不具有防卫性质,因此,对赵某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二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三是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因此,法院判处赵某无期徒刑,于法有据,量刑适当。

刑法鼓励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不具有防卫性质

刑法鼓励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不具有防卫性质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一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如果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机,如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均不具有防卫性质,即这样的行为虽然字面上带有防卫的表述,但这样的行为与正当防卫毫无关系,根据行为的违法性及责任,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不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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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与同居女友儿子“一见钟情”,如果刑法允许对张某的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充其量赵某只有一般防卫权,在一般防卫时造成张某轻伤及以下结果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张某虽然对赵某女儿“一见钟情”,但是,对于赵某女儿所面临的危险来说,既不紧迫也不现实,赵某自认为女儿回家后可能被张某骚扰,毕竟女儿还没有回家,张某针对女儿的骚扰尚未发生,因此,赵某杀死张某的行为系事前防卫,不具有防卫性,涉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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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本案中,法院判处赵某无期徒刑,首先考虑的是张某的过错不能成为对赵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其次,对于赵某来说,其行为既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也不符合激情杀人的条件;最后,法院不可能以判决的方式,鼓励赵某擅用私刑,本案中,赵某有足够的时间和余地离开张某或寻求公权力帮助,而赵某显然没有这么做,而是以杀人的方式来避免自认为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法院判处赵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