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引出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两个以上法定继承人时,由于家庭、工作、居住地等客观情况,每个继承人能够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程度不同。出于公平考虑,尽赡养义务较少的继承人一般愿意部分或全部放弃遗产的继承,将被继承人的遗产给予尽赡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话题,继承开始之前放弃继承权。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5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上述规定均指继承开始后,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继承。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以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三、裁判案例

阚昊宇、杨美艳诉阚洪光、阚乙光、阚小光、阚北光继承纠纷案

被继承人阚辛仁与被继承人关慧媛系夫妻关系,二位被继承人生前育有四子一女,即长子阚大光、次子阚洪光、三子阚乙光、四子阚小光、长女阚北光。被继承人阚辛仁于1990年2月2日去世,被继承人关慧媛于2000年3月9日去世。阚大光于2005年11月14日去世,阚大光妻子即杨美艳,阚大光儿子即阚昊宇。二位被继承人留有遗产房产一处。该处房产已动迁,动迁款649605元已被阚洪光取走。

(1)1998.1.28:阚洪光与阚大光、阚乙光、阚小光签订《赡养老母协议》,协议约定关慧媛由阚洪光赡养,其余兄弟放弃继承权。

(2)2000.3.9:关慧媛死亡,继承开始。

(3)2005.11.14:阚大光死亡,杨美艳、阚昊宇成为转继承人。

(4)2015.5.12:杨美艳、阚昊宇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转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

(5)2015.5.12:阚小光放弃继承权。

(6)2015.7.15: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582号一审判决,认定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无效,判决支持转继承遗产。

(7)2015.8:阚洪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8)2016.1.2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724号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2016.8:阚洪光不服二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0)2016.11.2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民申531号再审裁定,

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裁定再审本案。

(11)2017.7.20: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1民再51号再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认定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有效,驳回转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四、高院文件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16.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诺是否有效?

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