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

(4月4日发布)

4月3日0时至24时,四川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0例(成都市9例,其中3例为既往通报的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乐山市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9例(成都市4例,乐山市3例,资阳市1例,凉山州1例),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4例(均为成都既往通报的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5例(均在成都市),新增治愈出院病例25例,无新增疑似病例,无新增死亡病例。

截至4月3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1836例(其中境外输入1185例),累计治愈出院1687例,死亡3例,目前在院隔离治疗确诊病例146例;目前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119例,在管密切接触者5755人。

截至4月3日24时,全省共有3个中风险地区(如下图),全省其余地区均为低风险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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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下:

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0例(成都市9例,乐山市1例):

3例为成都市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

1例为3月30日自省外来蓉,

1例为3月31日自省外来蓉,

4例为成都市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1例为乐山市纳入封控区管理的人员,

均于4月3日确诊。

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9例(成都市4例,乐山市3例,资阳市1例,凉山州1例):

3例为3月31日自省外来蓉,

1例为成都市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1例为乐山市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1例为乐山市纳入封控区管理的人员,

1例与乐山市确诊病例重点轨迹重合,

1例为3月31日自省外返回资阳市,

1例为4月1日自省外返回凉山州,

均于4月3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4例(在成都市):

14例均为既往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

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5例(在成都市):

1例为3月29日自中国香港乘机抵蓉进行隔离,

2例为3月30日自德国乘机抵蓉进行隔离,

9例为4月2日自中国香港乘机抵蓉进行隔离,

3例为4月2日自埃及乘机抵蓉进行隔离,

均于4月3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具体情况由相关市(州)卫生健康委进行通报)

四川各市(州)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情况表

(截至2022年4月3日24时)

(州)

确诊病例

无症状

感染者

4月

3日

新增

累计

累计

治愈

出院

在院

隔离

治疗

4月

3日

新增

未解

除隔

成都市

23

1417

1278

136

19

103

自贡市

0

10

10

0

0

0

攀枝花市

0

16

16

0

0

0

泸州市

0

25

25

0

0

0

德阳市

0

19

18

1

0

0

绵阳市

0

23

23

0

0

0

广元市

0

10

10

0

0

0

遂宁市

0

20

17

3

0

1

内江市

0

22

22

0

0

1

乐山市

1

8

3

5

3

5

南充市

0

40

40

0

0

0

宜宾市

0

13

13

0

0

4

广安市

0

31

30

1

0

1

达州市

0

42

42

0

0

0

巴中市

0

24

24

0

0

0

雅安市

0

8

8

0

0

0

眉山市

0

9

9

0

0

0

资阳市

0

5

5

0

1

1

阿坝州

0

1

1

0

0

0

甘孜州

0

78

78

0

0

0

凉山州

0

15

15

0

1

3

保持警惕,做好防护,勤洗手、不扎堆、少聚集,若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请及时就近前往发热门诊、哨点诊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

随时查看距您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

快捷咨询,精准预约。

紧急提醒,成都这些地方暂停开放!

鉴于目前的疫情形势

就在今天(4月3日)

成都多家寺庙发布通知

宣布暂停开放

详细信息如下

成都文殊院

鉴于目前疫情形势,为确保大众的身体健康,积极配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人流聚集,本寺自即日(4月3日)起暂停对外开放,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因此给广大市民带来的不便,敬请大家理解和支持。至诚祈愿三宝加被疫情早日平息,大众身心康泰。

成都青羊宫

为全力配合疫情排查与防控工作,避免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青羊宫经管委会决定临时关闭,重新开放时间另行通知。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请大家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共克时艰;愿此轮疫情早日消散,福生无量天尊!

龙泉驿石经寺

鉴于目前疫情形势,为确保大众的身体健康,积极配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人流聚集,本寺自4月4日起暂停对外开放,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新都宝光寺

鉴于目前疫情形势,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人群聚集,确保大众身体健康,宝光寺定于4月4日起暂停对外开放,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成都疾控重要提示:

请到过这里的人立即报告!

4月3日,成都疾控发布重要提示:

成都市近两日发现的多例阳性病例都曾在太古里S·19club酒吧(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19号睿东中心C座)活动,存在较高的感染风险。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3月31日20:00-4月1日06:00到过S·19club酒吧的人员立即向居住地的疾控部门报告,也可向锦江区疾控中心报告(电话028-84411514)。同时请做好个人防护,就地等待,并配合做好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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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主动报备、不配合流调…

这些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应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若因为人为因素导致疫情传播,责任人可能将面临极其严重的后果。

场景一

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蓉人员,未主动向社区报备,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22年3月12日,王某某从泉州返回福州后,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居住乡镇、社区报告行程,3月13日其妻子苏某某在孩子所在学校排查师生共同居住者涉疫区域旅居史时,谎报王某某行程。夫妻二人的行为对疫情防控造成重大影响,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

法律评析:

新冠疫情期间,每个公民都应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活动轨迹、中高风险旅居史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若在发现自身有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时,放任疫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二

接受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流调工作,隐瞒活动轨迹,谎报流调信息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相关部门在疫情流调中发现,刘某某等6人曾于3月10日到某店就餐,与确诊病例王某某存在同时空密接情形。因刘某某等人到店就餐时未扫码登记,导致后续流调数据不准确。

3月17日晚,社区工作人员向其询问是否到过某店就餐时,刘某某予以否认,致使其未被及时纳入密接管控。在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刘某某需居家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其仍于3月18日上午擅自离家前往东城区某超市附近散步,造成疫情外溢传播风险。目前,刘某某核酸检测阳性,其密接亲属疑似阳性。刘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待治愈后依法处理。

法律评析:

在传染病防控期间,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各级政府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流调工作是防控疫情外溢的重要举措,疫情处置期间,故意隐瞒活动轨迹及不提供相关信息或拒绝配合流调工作,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重大风险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若在发现自身有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时,放任疫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三

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冒名顶替他人参加核酸检测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22年3月21日,河北三河市公安局发布通报:为了排除疫情潜在风险,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三河市自3月13日起已连续安排多轮全员核酸检测,绝大部分人民群众能够自觉履行检测义务,积极主动参加核酸检测,但工作中公安机关仍发现有极少数人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给全市居民带来了健康隐患。为此,公安机关自2022年3月21日凌晨开展了全员核酸检测情况集中清查行动,截至上午8:30,公安机关对无故却从未参加核酸检测的张某某、李某、王某某、乔某某等15名情节严重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法律评析: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疫情期间,根据当地疫情形势,组织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等防控工作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安全而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违反上述疫情防控措施规定,拒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或者冒名参加核酸检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若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场景四

提供虚假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凭证,擅自修改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凭证,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凭证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答: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2022年2月20日,邯郸东站一进京旅客因使用修图软件篡改了北京健康宝核酸检测界面的截图,被工作人员发现,目前该旅客被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法律评析: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假核酸检测证明严重影响了国家对疫情防控的大量投入,也破坏了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效,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不仅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还将受到刑事处罚。故,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防疫措施,勿以恶小而为之。

疫情面前
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对拒不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

涉嫌违法犯罪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绝不姑息!!

来源:健康四川官微、成都本地宝、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