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未刑诉〔2022〕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2001********,*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10月1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1月1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刘某某、赖某某、罗某某(均已判)事先通谋抢劫他人摩托车作案,后于2021年5月20晚上,以出售摩托车排气管为由将被害人周某某骗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商务旅馆**房,被告人一伙在房间内持伸缩棍,采用威胁、殴打等手段,抢走周某某身上的一辆豪悦牌HY100T-7A摩托车(无法估价)的车钥匙,并开走该辆摩托车。作案后,被告人一伙将赃车销售,所得赃款被瓜分。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赃车已发还被害人,所得赃款无法追回。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后顶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1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李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合伙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