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人社规〔2017〕15号)《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和进一步做好医疗(照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人社规〔2018〕27号)及《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启医保发〔2019〕48号),启东市开展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具备承办启东市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资格。
二、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申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已通过备案审核,现予公布,具体见附件。
三、从发文之日起,符合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可以向承办机构投保,按规定购买经备案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四、承办机构应加强与有投保意愿参保职工的沟通、交流,规范保险产品销售行为,按保险合同及时做好投保、理赔等服务。
启东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30日
(来源:启东市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市场新观察 3613378752#qq.com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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