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欠债不还,法院对抵押资产强制执行。结果,在执行过程中突然冒出一堆“购房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阻碍和干扰法院的正常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这些所谓“购房者”中,有一类是来源于开发商与相关关系人可疑债务下的“以房抵债”协议,另一类则来源于已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民间借贷,再“穿越时空”虚构高额利息后炮制的“以房抵息”合同。

这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州宜发得贵城的开发商福建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事实胜于雄辩,法官明察秋毫,虚构事实终究逃不过火眼金睛。近日,福州中院依法驳回了相关异议人的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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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仍有部分“烂尾”的福州宜发得贵城

无故滞留六年的抵押物强制执行终于启动

2014年10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为福建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的开发贷款,用于开发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得贵路南侧琼河村旧屋区改造地块的“宜发得贵城”项目,蓝海公司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宜发得贵城开发土地及其地面上的在建工程为长城资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因蓝海公司无力还款,抵押资产于2015年6月1日被依法查封,其中包括了宜发得贵城5#楼2001、2002、2003、2004、2101、2102、2103、2104、2201、2202、2203、2204、2501单元共13套住宅和5#楼2503、6#楼3802、7#楼3402、3502单元共4套住宅。

早在2015年9月18日起,蓝海公司的债权人们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相关法院陆续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法院依法作出相关《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包括上述17套住宅在内的抵押物。长城资产依照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上述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依法享有拍卖、变卖所得的优先受偿权。

但在无任何执行异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给予债权人们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上述17套住宅的执行程序竟然停滞了长达近6年。即便在福州中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闽01执恢40号裁定决定恢复执行后,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对上述17套住宅的执行工作仍然毫开进展。后来,抵押权人不得不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八督导组进行申诉反映,才终于使该执行工作得到了有效的推进。2021年8月13日,福州中院再次作出拍卖包括上述17套抵押住宅在内的《执行裁定书》,并于2021年10月14日向社会发出腾房《公告》。

连江籍富豪林尚德或卷入执行纷争

在福州中院重启强制执行,并发出腾房《公告》后,有多达15人就上述17套住宅向福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前面提到,上述17套住宅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停滞的6年时间里,已陆续被他人私自撕毁法院查封封条并占用。

据了解,占用上述17套抵押房产的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与蓝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惟春有频密业务往来的福州闽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州保税区迅发贸易有限公司之实控人林尚德的“亲朋好友”,这一类涉及13套。其中,5#楼2101、2102、2103、2104单元4套住宅,被林尚德于2019年作为嫁妆赠送给女儿林清和女婿陈伟,该房于2019年下半年被其装修并作为群租房出租牟利。

另一类是曾高息向蓝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惟春所控制的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放贷的连江籍放贷人黄建元,这一类涉及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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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17套住宅被非法占有详情

林尚德,1953年8月生于福建省连江县马鼻镇,旅美华侨、福建闽发集团董事长。十多年来,林尚德建立的“尚德教育基金会”共为教育事业、社会公益、扶贫济困、新农村建设、抢险救灾、慈善事业等捐资1.4亿多元,为建设富裕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各级领导的嘉奖及父老乡亲的崇敬和爱戴。2009年他成立了优秀农村教师奖励基金,每年出资100万元对福建省的优秀农村教师进行奖励。他是连江的名人,也是富豪。

但令人意外的是,作为富豪的林尚德,居然牵涉进了上述“第一类”13套抵押住宅的执行案中。

据林尚德的“亲朋好友”向福州中院提供的执行异议证据显示:2008年4月25日,林尚德实际控制的福州保税区迅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蓝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蓝海公司向迅发公司借款人民币2亿元,期限10年,月利率1%,用途是作为迅发公司开发宜发得贵城支付工程款的专款流动资金。当日,迅发公司通过中信银行将2亿元款项转入福州鑫玖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备注为“转款”。明眼的看官们已经发现,按照该份涉及2亿元巨额借款的合同表意,迅发公司向蓝海公司借款人民币2亿元用于迅发公司开发宜发得贵城支付工程款用途,蓝海公司平白支付2400万元的年利,而且款项还是转账到蓝海公司指定的毫无关联的第三方企业鑫玖投资,转账备注并不是按常理所对应的“借款”。这是多么有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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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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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资金使用约定及转账单

更有意思的是,宜发得贵城《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为2009年3月12日至2079年3月12日,且宜发得贵城项目于2009年9月10日才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土地的取得晚于借款合同签订的2008年4月长达一年,施工许可后工程队才可施工也晚于借款合同签订时间长达一年半,即借款时还未取得开发项目土地就已借款承担利息用于工程建设专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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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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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

2010年12月29日,迅发公司与蓝海公司签订《借款资金使用约定》,将上述借款中的5000万元转为13套上述抵押物住宅的“购房款”。也正是基于该“以房抵债”原因,才有了后来的11人向福州中院提起的执行异议。

对此,福州中院审理后于2021年12月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认为:“异议人(11人)主张的购房款是迅发公司支付给蓝海公司的借款,相关合同记载的合同权利义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未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无法确认。即使该借款及相关协议属实,迅发公司亦系基于抵债行为而受让房屋,该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以房抵债消灭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既有债务。因此,不论是实际出借人迅发公司还是异议人,与蓝海公司之间并未基于购买房屋之目的而成立真实的买卖关系……”。因此,福州中院依法驳回了11人的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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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

年利率60%的高利贷胆敢走进法庭

除了连江籍富豪林尚德卷入这起执行案以外,还有连江籍民间放贷人黄建元也牵涉其中。

福州中院(2015)榕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表明,2011年6月,黄建元、黄晓玲向庄惟春实际控制的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借人民币2050万元,年利率30%(即月利率2.5%)。至2013年5月28日,宜发集团陆续向黄建元、黄晓玲现金偿还人民币1300万元。且在2013年5月28日,经双方结算约定,宜发集团尚欠黄建元本金2000万元,年利率33%。截至2015年9月,宜发集团又向黄建元偿还人民币800万元。

福州中院于2015年9月30日判令宜发集团及庄惟春继续清偿黄建元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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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判决说明,黄建元与宜发集团、庄惟春之间的民间借贷已经司法确认,就算债务人拒绝还款,接下来要进入的也是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可是,在福州中院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分别叫杨娟和吴隽的人突然跳出来,称他们于2012年1月30日分别购买了上述17套住宅抵押物中的6#3802单元和7#3502单元;一个叫林美珍的人又突然跳出来,称她于2013年5月28日购买了上述17套住宅抵押物中的7#3402单元;一个叫张泳梅的人又再突然跳出来,称她于2014年11月30日购买了上述17套住宅抵押物中的5#2503单元。

上述四人提交给法院的“购房款”证据,正是用上述“142号案”中黄建元、黄晓玲出借给宜发集团的借款利息抵扣的,其中杨娟、吴隽、林美珍的“购房款”不是已经由宜发集团现金偿还给黄建元、黄晓玲了吗?

原来杨娟、吴隽、林美珍还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1年8月2日的《补充协议》约定,黄建元、黄晓玲出借给宜发集团、庄惟春的2000万元,除了按原约定的每月2.5%支付利息外,还要“另行补贴月利息2.5%”,用以购买蓝海公司开发的得贵城房产的4套房产和3个车位。可各位看官们应该记得,在上述福州中院“142号案”中,宜发集团和黄建元、黄晓玲对前笔2050万元结算约定为尚欠2000万元的时间是:2013年5月28日,《补充协议》如何又时空穿越至2011年8月2日约定了借款2000万元而不是2050万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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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协议

而且,根据《补充协议》,2.5+2.5=5,照此计算,黄建元出借给宜发集团的2000万元,月利率达5%,年利率高达60%!!也就是说,2000万元借款一年的利息,就高达1200万元。

那么,正常受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率是多少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而就算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之前,受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率最多也只有24%。因此,黄建元与宜发集团弄出年利率60%的高利贷,依法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同时,张泳梅主张购买上述房产的时间是2014年11月30日。然而,早在此前的2014年10月28日,上述房产就已被蓝海公司抵押给了长城资产,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就算该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张泳梅也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对抗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

据此,福州中院在审理后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执行裁定认为:“《补充协议》记载的权利义务人与异议人(4人)并无关联。而且,该《补充协议》记载的合同权利义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未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无法确认。例如,按协议约定,所谓约定购房款是借款利息月2.5%之外‘另行补贴的月2.5%利息’,该利率约定显然超过法定范围,故对该‘购房款’合法性无法确定;最后,即使上述‘购房款’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可以确认,但异议人主张的购房款是黄建元和黄晓玲支付给蓝海公司的借款,相关出借人或指定受益人系基于抵债行为而受让房屋,该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以房抵债消灭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既有债务,并未基于购买房屋之目的而成立真实的买卖关系……”。最后,福州中院依法驳回了杨娟、吴隽、林美珍和张泳梅的执行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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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

法学专家:相关责任人已涉嫌犯罪

结合福州中院已查明的事实,法学专家指出,相关责任人已涉嫌虚假诉讼或伪造证据犯罪。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21年3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最高法于2021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2021年11月11日最高法又印发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的通知》。

近一年多来,多部门密集出台关于虚假诉讼的意见,说明国家正在加大力度整治虚假诉讼。意见指出:“执行异议之诉是当前虚假诉讼增长较快的领域”,“厘清法律关系,防止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较为活跃的领域”,“严审合同效力,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为逃废债务、逃避执行……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

此外,最高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还指明:“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相关行为人伪造证据提起执行异议,已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依法已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然而,部分行为人不但不知悔改,反而滥用诉权,胡搅蛮缠,继续向福州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例如(2022)闽01民初220号、227号、232号等),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增加了无辜抵押权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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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上成、林清等人滥用诉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融学家: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不容破坏

金融学家指出,金融机构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和准物权性理应受到法律严格保障,但如同上述案件这类掩盖在合法诉讼环节中的非法手段、证据及目的,未来几年恐是高发期。

随着房地产行业高潮褪去,不少房地产企业深陷债务违约危机。小型房地产企业伴往往随着金融机构借贷和普通民间借贷,普通民间借贷放贷者一般已从房地产企业攫取了高额利息,且放贷者一般又与房地产企业负责人“沾亲带故”、“伙同一气”,“逼迫”或“偕同”房地产企业负责人逃避金融债务,种种手段阻却金融机构抵押权行权,以炮制“善意购房”、“实际施工”等方式以侵占金融机构抵押权的案例不断滋长,也是虚假诉讼案件的高发区。

倘若明确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都能被肆意剥夺其法定权力,大量金融机构正常业务将受到巨大冲击,从而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颠覆了我们国家长期努力才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环境,如此这般挖社会主义墙角,后果或许十分可怕。

好在福州中院的法官们能坚持原则依法判案、火眼金睛明察秋毫,让露出狡猾尾巴的狐狸暂时没有得逞。当然,相关当事人滥用诉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相信同样逃不过法官们的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