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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011992********,**,群众,高中文化,滨州市滨城区黄河*路渤海*路****酒店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路渤海*路***酒店,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7月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2年1月10日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滨州市检察院于同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与李某某两人通过微信商定,利用于某某开设宾馆的便利条件向住客介绍张某某(已判决)、李某某组织卖淫团伙卖淫女卖淫,事成之后李某某通过微信向于某某支付100-300元不等的好处费。2020年12月份,于某某向张某某、李某某组织卖淫团伙介绍卖淫3次,涉及3人,共获利43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2月3日00:17:16,经于某某介绍,嫖客陈某某向张某某、李某某组织卖淫团伙的卖淫女李某乙微信扫码支付嫖资500元,随后陈某某在于某某经营的****酒店某房间内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00:20:35,李某某使用微信“向于某某微信支付好处费100元。

2.2020年12月5日02:11:41、02:11:46,嫖客杨某某使用微信转账向于某某微信支付嫖资200元、760元,02:17:05、02:24:00于某某扣除330元好处费后用微信扫码支付给李某某微信600元、30元。经于某某介绍,随后杨某某、李某某在于某某经营的****酒店两个不同房间内分别于卖淫女王某某、谭某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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