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一旦被拐,就意味着她的人生走到了一处拐角,原本灿烂的人生将失去色彩,2100多个日日夜夜里,被拐少女李靓(化名)都很茫然,也会发出疑问,这世人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恶人?不仅仅是这家买下她的人,还有该村全部的村民,他们仿佛森林深处诡异的眼睛,紧盯着这个弱小的女子,让她深刻感受到了黑洞般的绝望。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在现今,许多家长都会教导自家的孩子,不要轻易跟陌生人走,也不要给陌生人指路,因为年幼的孩子单纯,分不清对方的目的,也因为之前发生过多起恶劣的事情。在1994年12月,年仅14岁的女初中生李靓背着书包走在上学的路上,当时,她还在低烧,但为了期末考试的准备,李靓还是前往了学校。

结果却遭到了拐卖,对方以问路为由接近了李靓,然后把李靓拖上了车,李靓的力量弱小,难以反抗对方的压制,又被逼着喝下了掺了药的液体,之后就陷入了昏迷。而李靓醒过来时自然不是在学校,她被锁进了一处幽森的屋子里,身上所有的东西都被对方搜走了,当时李靓心觉不妙,拼命挣扎,在屋里哭喊、砸门,结果却是遭到对方的一顿殴打,对方做这样的事情,显然已经有了经验,李靓吃喝拉都是在这处屋子里,无论李靓怎么折腾,想要逃出去,都无济于事。

一个才14岁的小女孩,又有多大的反抗能力?就算是一名成年女子,也未必能从这逃出去,只会遭到毒打。李靓的父母则在中午的时候发现女儿不见了,因为李靓中午的时候都会去姥姥家吃饭,但那天没有去,李靓的父亲想到女儿还在发烧,便带了东西去学校,这才得知李靓并没有到学校,学校的老师也才知道李靓并没有待在家中。

学校方面立即组织了人寻找,李靓的父母、亲戚等人也都四处寻找,但都没有发现李靓的踪迹,第二天,学校方面接到了电话,对方表示看到了一个小女孩被人弄上了车,经其描述,李靓的父母能够确认被弄上车的小女孩就是李靓,李靓十有八九是被拐走了。一时间,李靓家的氛围都降到了冰点,要知道妇女被拐,即使警方尽全力寻人、将其解救出来,也得花费不少的时间,而在这段时间内,李靓将面临什么样的遭遇?李靓的家人根本不敢去细想。

6年的时间里,为了寻回女儿,李靓的父母全国各地的跑,跑了十多个省差不多五六十个县市,这期间,李靓的父母也看到过几个被拐的女子,她们被解救出来时基本都不成人样了,这个时候,李靓父母的心就像刀刮了一样,整宿整宿的睡不着觉,一睡下,还能梦到女儿正在遭受非人的折磨。

李靓被拐卖到了河北省的一处偏僻山村,成了30多岁的光棍汉田志宾的“老婆”,田志宾几乎是个文盲,家徒四壁,娶不上媳妇便做拐卖妇女的事情,而当地人对这样的事情都见怪不怪了,李靓刚被拐卖到这个地方时,一直大哭着要回家,说她的家在北京,寄希望于其他村民能向她施以援手,但李靓的希望落空了。

李靓曾多次试图逃跑过,但次次都被抓回去了,然后遭到一顿毒打。有一次,李靓确实逃了很远,但这处地方过于偏僻,李靓根本分不清东南西北,后来一个老奶奶收留了她,说她的儿子在北京打工,能将李靓带回北京,

当时的李靓无疑是把全部的希望寄托在了这个人的身上,但过了一夜,李靓等来的却是田志宾和全村的男丁,他们都是来抓李靓回去的,而报信人就是那个面目慈祥、说要带李靓回北京的老奶奶,李靓顿感绝望不已。

比起身上的痛,精神上的摧残更令李靓感到痛苦,而李靓才刚过15岁便怀上了孩子,怀孕期间,李靓也得干活,喂猪、做饭、剥花生等等,时不时还会遭到田志宾及其母亲的打骂。

被拐来的女子哪有什么福气?田家除了田志宾的妹妹偶然会与李靓说说话,田志宾及其母亲就根本没把李靓当成人看,李靓之前是家里面的独生女,不过李靓被迫生下了一个女儿后,田家人可能是以为有了孩子,就等于拴住了李靓,而且他们紧盯着了李靓6年,也觉得李靓已经温顺了,对李靓的看管就放松了。

不过李靓并没有放弃逃跑,2000年12月,李靓惊喜的发现田家的抽屉没有上锁,门也没有被锁上,李靓想都没有多想,从抽屉里拿出了一百余元,然后跑出了房门,骑上了田志宾妹妹放在院子里的自行车就跑了。

最终在2000年12月9日,李靓回到了北京的家,看到父母时,眼泪哗的一下流了下来,父母也是双眼含泪,六年前,李靓还是个朝气的女初中生,但六年不见,李靓的模样只让父母感到心疼,光是看李靓的样子,就能够看出她这些年遭遇了什么。

警方则根据李靓所提供的线索,将田志宾逮捕了,随后检察院以涉嫌QJ罪对其提起了诉讼。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QJ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很多人可能有疑问,经查明,田志宾伙同他人将李靓拐骗走了,使用了暴力等手段,限制了李靓的人身自由,做出了强行侵犯的行为,为什么田志宾仅被指控涉嫌QJ罪?

这就要讲到李靓被拐骗的时间以及被解救出来的时间,如果是在1997年之前,适用1979年刑法,当时还没有拐卖妇女、儿童罪这项罪名,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拐卖人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则将拐卖人口罪修改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根据1999年12月23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在李靓被拐案中,嫌疑人田志宾是被认定为了吸收犯,即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因此田志宾是以QJ罪定罪处罚,最终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