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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妇女将自己的情夫请到家,吃饭喝酒聊天甚至寻欢,丈夫回家也不避讳,反而更“嚣张”,竟扬言说“还不是因为你无能!”

见过嚣张的人,还真没见过这么嚣张的,当着自己丈夫的面与自己的情夫寻欢作乐,结果可想而知,把自己和情夫的命都搭进去了。

本案的被告人章某是安徽庐江县人,51岁,常年在家务农,他的妻子费某,1980年出生。

章某与费某结婚多年,但是由于章某身体疾病原因导致身子弱,夫妻生活不如人意,这也导致了妻子费某平日里根本不把章某放在眼里,章某在家的待遇可谓是“人不如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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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妻子费某在家乡务农时认识了男子朱某,二人很快一拍即合。接着,妻子就多次邀请朱某到家里吃饭,费某和朱某之间你来我往的暧昧行为引得村里的村民是一片议论纷纷,章某好歹也是要面子的人,提醒了费某很多次,但是费某根本不当回事。

费某与朱某之间的情愫可以说是一天比一天浓厚,费某也从邀请朱某到家里吃饭变成了邀请朱某直接在家里住下,本就不宽敞的家里,瞬间挤满三个人,气氛也变得开始不对劲。

少说废话,要不是因为你无能,我会这样对你吗?
你就是欠骂,给我好好待着!

这是费某给章某说过得最多的话,常常用很难听的话侮辱章某、威胁章某,还逼着章某与他们两个人睡在一张床上,这让本来就在隐忍的章某内心的怨恨又加深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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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有一天,晚上章某突然发现妻子和朱某两人正在发生关系,并当着他的面搂抱在一起睡觉,这让章某怒火中烧,当即将朱某按在床上捶了两拳,但是妻子费某却表示当晚就要将朱某送回家。

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事后,妻子逼迫章某来到朱某家中向他道歉!

2018年3月,妻子让章某出去逛逛,说她想和朱某两个人单独聊聊天,这使章某彻底爆发了,于是章某便准备了一把菜刀,计划晚上将朱某“解决掉”。

“我没想着要把妻子杀掉,但是她帮着那个男人,还说不和我过了。”

妻子的行为彻底激怒了章某,于是章某将妻子与朱某一并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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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定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章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真是一件让人匪夷所思的案件,不去评价谁对谁错,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吧!

1、费某婚内出轨犯法吗?

法律调整的范围是非常之广的,但是法律也不是什么东西都进行调整,只能说法律是一种最低程度的道德标准。因此有些事情仅仅是停留在社会伦理道德层面的,法律并不会处罚。

婚内出轨行为不触犯法律,属于道德方面的范畴,但如果出轨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涉嫌构成重婚罪,如果只是偶尔出轨则仅属于道德问题,但不构成犯罪,如因出轨起诉离婚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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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费某与出轨对象朱某同吃同住,其实章某可以起诉离婚,费某作为有过错一方,是可以被净身出户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除此之外,如果章某不同意离婚,费某与出轨对象朱某仍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或者结婚了,那么二人就会涉嫌构成重婚罪,也是需要付法律责任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费某对章某的所言所语是否构成侮辱罪?

首先我们来看侮辱罪的概念(刑法第246条),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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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比如暴力侮辱人身,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等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胯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等等。

因此在本案中,费某对章某说的难听侮辱的话,并不构成《刑法》上的侮辱罪。

3、章某是不堪受辱才选择杀人,法官为什么不能同情?

本案的判决书出来以后,许多网友认为费某和朱某欺人太甚,张某不堪受辱才选择杀人,属于激情杀人,不是故意犯罪,应该在量刑上适当减轻。

但是,本案的公诉人员提出,虽然费某与情夫朱某多次侮辱章某,在婚内出轨,当着章某的面做可耻的事,但是他们的行为只是违背社会风俗,并没有违反法律,章某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收集证据并起诉离婚,而不是选择把他们都杀了,剥夺他们的生命。这不是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不属于激情杀人,属于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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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看看激情杀人与故意杀人的区别是什么?

激情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一种类型,一般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

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

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

在本案中,章某事先准备好了菜刀,也准备将朱某杀了,已经满足了故意杀人的客观条件,并且在第二天的时候,也毫不犹豫的将朱某与费某一并杀害,是属于故意杀人而不是激情杀人。

网友可怜章某的一生,但是换个角度想想,其实如果他能沉住气,或许费某和朱某会有其他报应也能为他出这口恶气,可惜,生活不是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