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了女方39000元的彩礼及一枚金戒指,恋爱生活持续9年左右,未登记结婚,法院判了:返还金戒指就行。

事情还得从2012年说起,这年的5月份,孙强与李丽通过微信结识后,二人相谈甚是投缘,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12月份,李丽想要一枚金戒指,孙强的母亲买了一枚价值2178元,8.25克的金戒指,给了李丽的母亲。

2013年12月13日,李丽提出要彩礼5万元,孙强母亲便将相应钱款直接汇入李丽父亲银行卡内。3天之后,李丽回门,给了孙强5千元。彩礼戒指都给了,但是二人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直同居生活。

生活平淡幸福,但是从2019年左右,孙强患上了肌张力障碍,并使用肉毒素进行治疗,给孙强、李丽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孙强持续治疗需要花费医疗费,2021年孙强又涉嫌犯罪。孙强和李丽开始分居。2021年10月5日,李丽提出分手,孙强接受。

期间,在2021年1月,李丽给了孙强1万元,不久后孙强又帮李丽还了4千元。最终总算账,李丽还欠孙强3万9千元。(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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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法律问题,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后,彩礼钱及戒指是否应当返还给孙强呢?

释案说法:

李丽提出分手后,孙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李丽返还彩礼及金戒指,双方对于彩礼钱剩余39000元都无异议。虽然我们国家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彩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在民间始终都存在。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女方结婚彩礼,而日后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结婚之后又很快离婚的,此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孙强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判处返还彩礼钱的。但是李丽向法院提出,二人共同生活了八、九年,这些年里,自己为这个家花费了很多,已经把彩礼钱都用在共同生活上面了,并且提供了替孙强归还信用卡的证据,孙强对此也承认。

这里的“共同生活”是男女双方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孙强和李丽认识后,双方也有过一段美好的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证,但同居生活持续了八年多的时间,这期间,二人为了家庭,均有付出。孙强和李丽居住在双方父母家中,日常生活也有父母接济情形,李丽提出的39000用于共同生活花费,据此应予认定,不需要再返还给孙强。

金戒指是特定情况下给的特定物,属于借缔结婚姻为名孙强赠与李丽的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并没有生效,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且已分手,因此,此枚金戒指应当由李丽返还给孙强。

最终,法院判处李丽向孙强返还金戒指一枚,驳回孙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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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