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访人态度恶劣,甚至打击报复信访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问责查处,以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公布,条例共6章50条,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9000多字的条例详尽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各环节事项,如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等重点信息引发关注。

近年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一直在路上,先后推出了取消信访排名,越级上访不受理、诉讼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网上公开等新政,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值得强调的是,近日出台的《信访工作条例》,明确提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等规定,表明信访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迈出了新的一步。

不可否认,过去一些地方改革力度不大,信访“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问题,影响了信访工作效率和公信力。甚至,一些地方过度强化信访职能,将信访部门变为“准司法机构”,成为维稳、截访、甚至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工具。

究其原因,打击报复信访人、“被精神病”等事件的发生,主要缘于信访与维稳关系的混淆。正如曾任国家信访局副局长的张恩玺所分析的,信访与维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工作理念上看,信访的实质是维护权利,这是维护稳定的基础;而维稳的实质,是通过维护社会稳定来达到维护权利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具有一致性。从工作方法上看,信访工作主要是通过倾听群众呼声,来了解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这一点与维稳是有区别的。不能简单把信访与维稳等同起来,更不能把上访人员当作“维稳对象”。

此外,条例对信访人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以及明确了六类不被允许的行为,若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群众依法信访,社会依法维稳,政府依法行政,是信访工作的基础。

总体而言,要真正做好信访工作,在依法客观真实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信访人的权利。而“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等规定是一条法治红线,对信访人态度恶劣,甚至打击报复信访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问责查处,以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进一步转变信访工作方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前置,避免更多的问题涌入信访。特别是,对于疑难突出的信访问题,由相关责任干部重点处理,相关职能部门与信访部门做好信息通道的搭建,让上访者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通过网络可实时查询,让社会和群众可随时监督。

作者 汪昌莲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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