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公开了(2021)皖1323刑初696号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汉族,本科文化,住宿州市埇桥区。1996年11月至2013年5月历任XX市XX局XX分局XX派出所、XX派出所、刑事XX大队XX队民警;2013年5月任XX分局刑事XX大队经侦中队副队长;2016年7月任XX分局刑事XX大队民警。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1年7月22日被宿州市埇桥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灵璧县人民XXX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灵璧县XX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灵璧县人民XXX决定逮捕,当日由灵璧县XX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7月6日,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8年7月,余某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XX机关立案侦查。2009年,余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宿州市XX局XX分局刑事XXXX队副队长彭某(已判决),两人逐步发展为朋友关系。
2011年5月3日,宿州市XX局XX分局刑事XX大队XX队(XXXX区分队)民警王某主办一起故意伤害案,王某在案发现场附近获取一段监控视频,王某等人组织社会人员对视频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彭某得知后,带余某参与辨认,但余某未能辨认出犯罪嫌疑人。余某离开后,彭某又带另一名社会人员辨认出视频中的犯罪嫌疑人叫张某某,并提供了家庭住址和手机号码等信息。2011年5月4日,XX分局刑事XX大队XX队将张某某抓获。
2011年6月10日,余某因2008年7月的故意伤害案到宿州市XX局XX分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1月4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余某找到彭某,提出争取立功以便减轻刑罚的想法。2011年11月29日,彭某找到被告人王某让其帮忙出具一份余某协助XX机关抓获张某某的证明,以便减轻刑罚。被告人王某考虑和彭某既是同事,又是多年的朋友,在明知余某未辨认出张某某的情况下,仍按照彭某的要求以宿州市XX局XX分局刑事XX大队XXXX区中队的名义出具一份“余某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并协助XX机关将其抓获”的虚假证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XXX。宿州市埇桥区人民XXX据此认定余某有重大立功表现。2012年5月17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据此和余某的另一起举报,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余某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撤销2007年7月6日判决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零二十二天。
二、2012年5月18日,武某到XX机关报案称被马某某、大龙等人胁迫在符离镇XXXX浴池卖淫。XX分局刑事XX大队一中队受理此案并由李某、王某办理。2012年5月21日XX机关将浴池老板唐某某、马某某抓获。当日马某某交代大龙还有一个外号叫八爪,但说不清真实姓名等信息,王某遂通过XX机关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系统,查到八爪的真实姓名叫陈某等相关信息,但未及时将陈某抓获。
2012年5月,余某再次让彭某为其提供立功的案件线索。2012年5月22日,彭某找到被告人王某说余某即将被收监,询问是否还有案件线索能帮助余某立功,王某遂将陈某尚未抓获的情况告诉了彭某,并将陈某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体貌特征等信息提供给彭某。彭某将陈某的相关信息抄录后于当天转交给余某,但余某未能找到陈某。彭某和王某商量,让余某在收监后继续检举陈某,王某接到检举信后尽快提审,在抓获陈某后仍可算作余某立功。2012年5月23日,余某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羁押于宿州市XXX,2012年5月24日上午,余某在XXX书面检举陈某强迫卖淫线索,内容为从彭某处获取的陈某的相关信息。当日下午,XXX将检举信转至XX分局刑事XX大队一中队。次日,王某到XXX提审余某。2012年9月6日,陈某被抓获归案。彭某得知后催促王某尽快向XXX反馈。2012年9月10日,王某填写检举揭发转递函查证回执送至宿州市XXX,证明余某的检举经查证属实并抓获犯罪嫌疑人。2013年1月16日,宿州市XXX据此给余某记功一次。2013年2月25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和余某另一起立功对余某减刑六个月。
三、2013年,范某通过余某认识时任XX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彭某,两人逐步发展为朋友关系。同年,被告人王某通过彭某认识范某,两人逐步发展为朋友关系,范某多次加满油放两条软中华香烟提供车辆给王某使用,2014年底范某送给王某一箱六瓶装茅台酒。
2014年3月21日,王某以大泽路XXXX项目用款为由,以宿州市XXXX租赁站和中间人安某某担保,向范某的姐夫张某借款100万元。2014年8月至12月,王某1陆续向张某还款10万元后无力偿还。2015年3月13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受理张某诉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年8月18日,判决王某1、安某某、宿州市XXXX租赁站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关利息。
在法院审理张某诉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期间,范某等人为帮助张某追债,于2015年5、6月份多次拘禁王某1,但是索要钱款无果。2015年6月,范某找到彭某,请彭某给时任XX分局刑事XX大队XX中队副队长的王某打招呼,想到经侦中队报案,利用XX机关给王某1施压,促其尽快还款。彭某给王某说明此事,王某答应彭某并让当事人到经侦中队报案。2015年6月24日,张某带着安某某到经侦中队找被告人王某报案,王某安排民警秦某某接待。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该案缺少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安排秦某某对王某1以涉嫌诈骗罪刑事立案。2015年8月,秦某某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得知张某已将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被告人王某听过汇报后没有做任何安排。期间彭某多次催促被告人王某对王某1采取强制措施。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该案已在法院进行了民事诉讼,立案后获取的证据未达到刑事拘留条件的情况下,安排民警李某对王某1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并上网追逃。2016年12月20日,王某1到南关派出所投案后还给张某2万元,并约定了还款计划,次日王某1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15日,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宿州市XX局XX分局决定撤销此案。在该案办理期间,范某送给被告人王某一箱茅台酒、六条软中华香烟、两斤白茶,总价值约人民币11000元。
另查明,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范某、余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徇情枉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一万一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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