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猴子偷桃方式”和精神病开玩笑,被当场砍伤。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网)
湖南,男子刘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村里人都习惯叫他精神病,村里陈某是一个喜欢拿别人短处来开玩笑的人。
刘某吃饱晚饭后,在村道上行走散步,在路上遇到了陈某,陈某看见刘某,准备上前逗一逗他,陈某用“猴子偷桃”方式来和精神病刘某开玩笑,刘某疼得厉害,倒地上打滚。
陈某却在一旁开怀大笑,还念念有词说刘某是二愣子,而恼羞成怒的刘某跑回家后,拿着一把西瓜刀便去村口找陈某,看见陈某后,便砍向陈某,导致陈某右手被砍伤,经鉴定,陈某受到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村里人吓坏了,都以为神经病刘某要开杀戒了,纷纷掏出手机报警,后来刘某被警方带走,陈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案发后,刘某家属主动对陈某家属补偿,获得陈某家属谅解,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本案中男子刘某患有精神障碍,砍伤人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呢?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是什么意思呢?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表现有意识障碍、遗忘、认知障碍、情感障碍、精神病性症状、人格改变等。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陈某用“猴子偷桃”方式来开玩笑,是否构成猥亵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对男性实施性骚扰,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最终法院判,刘某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赔偿陈某经济损失5.2万元。
最后由于偏见或歧视的存在,精神病人的人格得不到尊重,基本权利得不到维护,迫于社会的压力,相当比例的患者明知自己有病却不愿就诊,他们有意或无意隐瞒病情或否认症状,把被诊断为精神病看作可耻的事情。其结果是病人失去了治疗和康复的机会,给社会增添了负担。
因此,我们呼吁全社会要关爱精神病患者,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教育人们善待精神病患者,为他们创造宽松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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