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醉驾,我只是躺在路边睡觉!”男子醉酒后与骑摩托车一起躺在路边“睡觉”,涉嫌醉驾被处罚,其不服一纸诉状将交警支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结局如何呢?(案例来源: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某日21时许,交警支队接群众电话报称:某灯饰门口路段附近发现一男子及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倒地。接报后,交警赶赴现场,发现杨某躺在地上,现场无任何碰撞痕迹。交警认为杨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回交警大队约束至酒醒,同时对其现场抽血送检。

次日,杨某酒醒后,交警对其进行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77mg/100ML。杨某在《当事人酒醒声明确认书》签名并抄写声明内容,声明其本人已酒醒。

随后,交警对杨某询问,其在笔录中称其已清醒,可以接受问话调查,对呼气测试结果没有异议;承认昨晚在某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五六杯33度的百年糊涂,饭后驾车离开,不知道行驶至什么地方,想吐就靠边停车,吐完想把车扶起来继续走,但扶不起来就直接躺在路边睡觉了。

经检测,杨某当晚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6.3mg/100ML。

交警据此认为杨某存在机动车未悬挂号牌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是对其作出罚款200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警方将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杨某认为其只是醉酒后躺在路边睡觉,没有醉驾,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将交警支队告上法院。

庭审前,检方认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庭审中,杨某进一步陈述:案发当晚及次日被调查询问时,其一直处于醉酒状态,至今仍无法想起案发时的情况,包括为何在路边倒地睡着、以及被调查询问的整个过程等。交警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其行政处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交警支队补充了两份证据:

1. 辅警证言,证实:其当晚跟随交警前往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派出所和救护车已经到场,当时地上躺着一个人,旁边还有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此人没有昏迷,看上去喝醉了,旁边还有一堆呕吐物。现场医生检查完后说杨某只是喝醉,没有受伤。现场摩托车压在杨某身上,摩托车和人隔了两三米远。

2. 举报人证言,证实:当晚骑车经过事发现场时,看到一男子倒在路边,他的小腿被一辆摩托车压着,于是拿出电话报警。当时摩托车没有启动引擎,车灯未开,交警到场将车推起来时,其看到摩托车上插着钥匙。

法院认为:事发当晚杨某处于醉酒状态的事实,杨某无异议,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有无醉酒驾驶机动车。评析认为:

第一,案发当晚杨某醉酒后有无驾驶机动车,只有交警对杨某询问时其承认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陈述材料为证,没有证人、监控等直接证据证实。

第二,杨某承认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陈述,是在对杨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77mg/100ML)后所作,当时杨某仍然处于接近80mg/100ML的醉酒状态之下,而且交警没有在杨某酒精状态消失后,再次询问杨某印证之前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杨某陈述的证词证明力比较弱。

第三,反观杨某的陈述,在交警对其询问时,其仍未清醒的诉讼意见,有一定的法理依据,基于行政处罚中事实难辨时利益归于被处罚人的原则,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驾驶证是公民的重要证件,吊销驾驶证,属于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交警在事实不清,且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杨某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应予撤销。

认定醉驾,不但要有“醉”的证据,而且要有“驾”的证据。本案“醉”的证据充足,但“驾”的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6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本案的取证缺陷在于:

第一,未能全面收集证据。如果交警能及时调取饭店到事发现场的道路卡口监控视频,或许不难发现杨某有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可惜没有及时调取,这种监控视频的存储有时间限制,等到想要调取时,视频早已灭失。交警还可以寻找杨某所述的同饮人或者其他见过杨某当晚驾车的证人作证,可惜也未找到。

第二,收集证据程序瑕疵。《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将其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在确认其酒醒后,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法律如此规定是因醉酒的人不能正确表达,陈述缺乏可信度。

交警次日对杨某询问时杨某尚未酒醒,此时对其询问是违反上述规定的。笔录的证明力较弱。在杨某酒醒后又没有再次对其制作笔录,法院不采信杨某的笔录合情合理。

口供为王的时代已经结束,执法人员必须转变思路,取证时以客观性证据入手,结合言辞证据全面收集证据。如此才能做到不枉不纵。

那么,大家如何看待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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