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老年人就医成为民生保障重要话题。随着社会关注上升,老年人就医引发的法律争议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其中医院为原告的案件不在少数。据统计,在2016年至2021年的五年间,海淀法院判决结案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53件,其中医院起诉60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达26.42%。医院为什么会起诉患者,纠纷又如何产生?在世界卫生日到来之际,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说法,提醒大家理性规范就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医生出具出院医嘱

患者能以身体未愈拒绝离院吗?

因患者长期拒绝离院,为民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患者刘桂芝交纳医疗费52.6万元、护理费28万元并办理出院手续,限期离院。

为民医院称,刘桂芝因“尿毒症、糖尿病、高血压”被收入院。完善检查后,刘桂芝接受“腹膜透析置管术”,术中发生并发症,为民医院予以手术治疗。术后病情稳定,刘桂芝达到出院标准。医院多次下达出院通知,但刘桂芝及家属以各种理由拒绝离院,期间,还曾占据病房阻止医方收治其他病人,严重扰乱了医方管理秩序,且始终拒绝缴纳治疗费、护理费。为此医院诉至法院。

刘桂芝辩称,其入院时交纳了2万元入院押金,履行了医疗服务合同应尽的责任。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是否符合出院条件需要评估鉴定,刘桂芝身体状况不适合出院,也不存在拖欠费用,不同意为民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应全面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刘桂芝接受了为民医院的医疗服务,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遂支持了为民医院要求刘桂芝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的主张。同时,根据为民医院提供的病历材料及诊断证明,可以证明刘桂芝已符合出院标准,刘桂芝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继续住院的必要性。最终法院判决刘桂芝向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52.6万元、护理费28万元,并限期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办理出院手续并搬离病房。

救治完成后出院是患者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享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应规定。

就医过程中,医患双方也有相应的附随义务,如配合医疗机构诊疗、在符合出院条件时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等。刘桂芝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为由拒不出院,并无法律依据。若其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而非拒绝离院。长期滞留医院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而且消耗了有限的医疗资源,客观上妨碍了其他患者获得救治的权利,应予禁止。

老伴去世了,欠付医疗费谁来负担?

因患者去世后医疗费未付清,爱民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已故患者李国强的配偶、子女欠付的医疗费50万元。

爱民医院称,2018年5月,李国强因突发胸痛就诊。10月,其因急性心功能衰竭等在医院死亡。李国强在住院期间虽然交纳了一些费用,但去世时尚欠医疗费50万元。故爱民医院请求判决患者之妻王素英,子女李想、李象共同承担李国强医疗费50万元。

王素英、李想、李象共同辩称,不同意爱民医院的诉讼请求,爱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未提交经家属签字的医疗费明细单,故对医疗费数额不认可,不同意爱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国强到爱民医院就诊,爱民医院向李国强提供了诊疗服务,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李国强理应支付相应治疗费用。由于李国强已去世,王素英尚在世,因此李国强的医药费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爱民医院主张王素英偿还李国强拖欠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李想、李象作为李国强的继承人,对李国强拖欠的医疗费,仅需在继承李国强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素英支付爱民医院医疗费50万元;李想、李象在继承李国强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服务合同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民事主体与患者之间因就医而形成的,以诊疗护理为内容的合同。在老年患者就医后去世的情况下,存在责任主体问题。

1.患者老伴在世,患者老伴为适格被告

通常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王素英与李国强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治疗李国强疾病的相关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李国强去世,王素英应当承担相应偿还义务。

2.患者老伴已经去世,患者继承人为适格被告

患者配偶已去世,仅有其他继承人在世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因此,患者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有权不予偿还。

患者遗体无人认领

医院可以起诉患者家属移走吗?

由于患者遗体长期存放在医院无人认领,亲民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患者沈志刚的继承人支付医疗费20万元、护理费10万元、伙食费2万元并将沈志刚的遗体移出医院。

亲民医院称,2019年,沈志刚因“中风病、脑梗死”被家属送至亲民医院就诊。2020年3月,其在医院病逝。去世后,医疗、护理等费用均未支付,且患者遗体仍在亲民医院太平间。因此,亲民医院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沈志刚的继承人沈文强、沈文通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法院对其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志刚接受了亲民医院的医疗服务,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沈志刚去世,沈文强、沈文通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医疗费予以清偿。对于亲民医院要求沈文强、沈文通处理遗体一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终法院判决,沈文强、沈文通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亲民医院支付医疗费20万元、护理费10万元、伙食费2万元;驳回亲民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遗体的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时,要注意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处理事宜。相关法律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包括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法律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等。

关于遗体的处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送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尸体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医院在遇到本案情况时,应当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流程。该事项属于行政事宜,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因此,本案中法院依法告知亲民医院其要求立即处理遗体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处理遗体引发的其他权益纠纷,待处理完毕后,可另案解决。(文章中出现医院及人物均为化名)

(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