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债被强制执行,共同所有的房屋能否被排除执行?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说法。蒋某某与成某轩于1984年登记结婚。2016年3月22日成某轩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重庆两级法院审理后以逃税罪判处成某轩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成某轩现在服刑中。没想到老夫老妻到晚年,丈夫犯罪入狱负债累累,在上海的共同所有的房屋也要被强制执行了。

2013年6月2日,以成某轩为乙方(买受人)、上海XX有限公司为甲方(卖方)就涉案房屋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388,519元,乙方应于2013年6月2日前支付50%房款即1,698,159元,另外1,690,000元由乙方通过商业贷款支付等。

2013年7月12日,以成某轩为主借款人(暨抵押人)、蒋某某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暨抵押权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签署《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商业)》,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个人商用房贷款,金额1,690,000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贷款期限120个月等,并以涉案房屋为抵押物等。该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根据2021年1月4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显示,涉案房屋建筑面积87.65平方米,所有权来源为买卖,权利人登记为成某轩,房屋用途为:办公,核准日期为2014年3月6日;房地产抵押状况信息显示:抵押权人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债权数额1,69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从2013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2日;房地产权利限制状况信息显示,2020年12月3日以浦东法院(2018)沪0115执2640号案件被正式查封,预计结束日期为2023年12月3日。

2016年,成某某为了做生意向王某某借款11,382,365元,约定年利率6%。2016年3月,成某某涉嫌逃税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刑。这笔民间借贷欠款一直没有偿还。2017年,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偿还11,382,365元及借款利息。

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浦东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成某轩归还王某强借款本金11,382,365元;二、成某轩支付王某强以11,382,365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

成某轩没有按照判决书要求归还王某某欠款及利息。王某强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浦东法院执行部门发出公告,责令成某轩及占有涉案房屋的案外人迁出房屋,如案外人认为对房屋享有租赁权而合法占有的,应当提出书面异议等。

蒋某某向浦东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认为涉案房屋系其与成某轩的共同财产、法院的查封和拍卖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2020年3月18日,浦东法院对蒋某某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请求。

蒋某某不服法院执行查封裁定向浦东法院起诉请求:(2018)沪0115执2640号案件不得执行坐落上海市XX路XX号XX室房屋。蒋某某的理由是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成某轩名下,但仍系蒋某某与成某轩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在执行成某轩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依法查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首先,根据物权公示及登记生效的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涉案房屋虽取得于蒋某某与成某轩婚姻存续期间,但自始登记在成某轩一人名下。

其次,执行中案外人对属于被执行人与其共有财产主张相应权益的,可依法通过司法救济,明确各自的份额,但其对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权益不足以排除法院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据此,蒋某某主张事实与理由不足以排除浦东法院的执行。2021年11月17日,法院判决:驳回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蒋某某上诉称:上海市XX路XX号XX室房屋的购买时间在蒋某某与成某轩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财产约定财产应属共同共有,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就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针对涉案房屋银行贷款,蒋某某在银行贷款合同中也作为担保人签字。法院执行该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蒋某某的合法权益。

王某强辩称,不同意蒋某某的上诉请求。涉案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首期出资款是夫妻共同出资。房屋是商业办公房屋并非住宅。从银行贷款看主债务人是成某轩并非蒋某某。从房屋签订合同、办理过户手续都是成某轩个人进行的,看不出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产权归成某轩与蒋某某共同共有。蒋某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权利,可通过共有物分割等形式确定各自产权份额而予以保护,蒋某某对涉案房屋的共有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2022年3月25日,上海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蒋某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起事件法院的说法就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不能对抗一方对外负债后,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我们注意到,案件中的房屋是商用房,法院并没有说明是否是夫妻的唯一房屋。作为共同所有房屋的一方,可以通过法院确认分割房屋的份额来保护其财产权益。那就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面临一方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屋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然后,根据法院确认的份额,向法院执行部门提交要求在拍卖处置房屋后保留相应份额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