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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人格权法律制度独立成编,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权司法保障事业发展,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为人权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长19.2%,其中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纠纷同比均有增长,这反映出人民群众维护人权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人民法院人权司法保障的任务更加艰巨。

今年是民法典施行的第二年。为彰显人民法院人格权司法保护显著成果,指导全国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人格权法律制度,树立行为规则,明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评选出九个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这九个案例,均为民法典颁布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分别为: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智能算法软件侵害人格权案、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和姓名权纠纷案、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征信记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可视门铃侵害邻里隐私权案、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五

具备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一、简要案情

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商业推广文章中,使用了一张对知名艺人甲某照片进行处理后形成的肖像剪影,文章中介绍公司即将迎来一名神秘“蓝朋友”并提供了大量具有明显指向性的人物线索,该文章评论区大量留言均提及甲某名字或其网络昵称。原告甲某认为被告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撤下并销毁相关线下宣传物料、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被告辩称,肖像剪影没有体现五官特征,不能通过其辨识出性别、年龄、身份等个人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不具备肖像的属性,被告未侵犯原告肖像权,且涉案文章刊载时间很短,影响范围较小,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以“外部形象”“载体反映”“可识别性”三要素对肖像进行了明确界定,尤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是否为肖像的最关键要素。本案中,即便被告对原告照片进行了加工处理,无法看到完整的面部特征,但剪影所展现的面部轮廓(包括发型)仍具有原告的个人特征,属于原告的外部形象,而案涉文章的文字描述内容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通过人物特征描述的“精准画像”,大大加强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案涉文章的留言部分精选出的大量留言均评论该肖像剪影为甲某,更加印证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综上,案涉文章中的肖像剪影在结合文章内其他内容情况下,具有明显可识别性,因此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遂判被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的新类型侵犯肖像权案件,被告试图利用规则的模糊地带非法获取知名艺人的肖像利益,引发了社会关注。本案适用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最新规定进行审理,体现了对公民肖像权进行实质、完整保护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悉、了解肖像权保护的积极变化,也促使社会形成严格尊重他人肖像的知法守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