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被视为挂靠,一般来说,大多数挂靠施工的行为,发包人都是把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的公司,然后被挂靠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之后,再支付给实际施工人

由于积极主张工程款不仅对实际施工人有利,对被挂靠公司而言也能尽快拿到管理费,所以被挂靠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都会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然而,每个工程、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再加上实际施工人也很可能会与被挂靠公司产生纠纷,被挂靠公司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情况也不少见。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在发包人还未向被挂靠公司付款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被挂靠公司支付工程款?

最高院案例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721号

某环境公司与某市重点工程管理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环境公司承建案涉项目工程。随后,环境公司又与赵某签订《协议书》,将案涉工程交由赵某,赵某以环境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对外进行施工等工作,系典型的挂靠施工行为。

工程竣工后,赵某以环境公司的名义编制了结算书并送往重工处审计,但双方对具体的工程款数额产生了争议,后三方当事人就工程款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以环境公司、重工处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先后经过一审和二审,二审判决环境公司限期向赵某支付工程款,重工处只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环境公司不服判决,认为重工处未向自己足额付款,判令自己向赵某支付工程款不妥,遂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

最高院经过审查,做出了如下裁定:

虽然环境公司与赵某签订的《协议书》因赵某借用资质行为而无效,但是在赵某已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并交付的情况下,环境公司应向赵某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赵某以环境公司的名义编制案涉工程结算书并向重工处送审,重工处进行审计造价后,环境公司已具备向重工处请求工程款的条件。

虽然案涉工程价款数额有争议,但并不影响环境公司向重工处主张工程款,环境公司未能提供其在工程结束后积极向重工处主张工程款的证据。由于案涉《协议书》无效,其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约定也随之无效,重工处未向环境公司足额付款不能当然成为环境公司不支付赵某工程款的理由。

最终,最高院做出裁判:二审判决并无不妥,驳回环境公司的再审申请。

建永点睛

本案中有几个要点值得注意:

第一点,因挂靠导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后,其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时间的条款也随之无效,在这些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一般以实际施工人提交结算书、发包人审计造价完成开始计算。

第二点,虽然挂靠协议因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行为无效,但是在实际施工人已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并交付的情况下,承包人(被挂靠公司)应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发包人未向承包人足额付款不能当然成为承包人不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理由。。

第三点,虽然发包人仍然需要在其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无法知道发包人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具体的支付情况,因此,理论上来讲,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由被挂靠公司先行支付,如果发包人确实有欠付款项,被挂靠公司可另外向发包人主张。

结语

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无法越过被挂靠公司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一旦产生工程款纠纷,其收款难度也更大,不过只要能保证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其工程款的权益是有保障的。一般来说,实际施工人应通过被挂靠公司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