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败诉方送来锦旗

“我从早晨等到现在,就是想见到您。”

“事情解决好了,还花钱做锦旗干吗?”

“胡法官,要不是您真心帮我们解决纠纷,这个案子我肯定一直告下去,这锦旗您一定要收下。”

今年3月8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败诉方宁某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宁老庄人民法庭,一直等到临近中午下班,为给刚结束庭审的法官胡学亮送上一面锦旗,感谢法官在作出判决后,还锲而不舍化解纠纷。

2018年3月,被告宁某支付6万元定金后,在原告阜阳某医疗器械公司购买全自动发光免疫分析仪和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各一台,总价17.8万元。同年5月,宁某又支付了5万元。其后,原告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催要,宁某一直未支付余下的6.8万元。今年1月,原告一纸诉状将宁某告上法庭

胡学亮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宁某坚持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拒绝接受调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某尚欠原告货款6.8万元的事实清楚。宁某作为买受人负有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鉴于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遂判决宁某支付原告货款6.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当时谈生意,原告承诺今后两台仪器需要的耗材和保养都给我做,可实际上没有给我,我原价转卖了两台仪器,等于没有利润,原告必须赔偿我损失。”今年2月底,宁某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找到胡学亮,表示不服判决,要提出上诉。

面对宁某的“不服气”,胡学亮耐心向宁某释法明理,消除他的抵触情绪,“你在庭审后提交的买卖合同,有一方当事人没有签名,合同没有成立,依法不能采信;医疗器械公司代理人提供了他两次与你的通话清单,还有向你催收欠款的微信截屏,医疗机械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既然你已经将两台仪器转卖给新的买家,结清了价款,就应当及时支付剩余货款,一直拖延至今,不合法也不合情理。”听到这里,宁某的情绪逐渐缓和。

胡学亮趁热打铁,随即与原告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基于生活经验判断,宁某以同样价款将仪器转卖给别人,从中没有利润可赚,不太符合做生意常理;你们公司占有证据优势,但想让被告尽快履行判决,也要先解开宁某的心结。”

原告公司负责人被法官的耐心和执着感动,答应考虑宁某的意见。

接着,胡学亮又语重心长地劝导宁某,让他主动去找医疗器械公司领导协商,最好一次性付清欠款。

听了法官情真意切的话语,宁某深受感动,连声称是。次日,宁某主动到原告公司商量如何履行判决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公司自愿将宁某所欠货款6.8万元降低至4.2万余元。

“货款两清了,放下了一桩心事。”宁某打来电话,告诉胡学亮双方再无纠纷。

“把矛盾纠纷彻底化解是法官应该做的。”胡学亮说。(周瑞平 本报通讯员 答雨晴)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