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警官说投诉”将以信访解答的形式,对交警部门收集到的百姓意见,以法律的层面回答解决百姓诉求。对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事故处理、违法查处、车辆管理等群众疑问进行解释,以事说法,以理教人,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学法、知法、守法、护法,推动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普及和文明意识提升,推动居民提高自身素质,养成文明交通习惯。

最近,有接到市民的投诉

说的是无证驾驶二轮车上路被查的事儿。

反映交警执勤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

是否执法不公?

关于这个话题。

毛警官在这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起来听听毛警官怎么说吧~

毛国富

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教导员

投诉内容:

2021年10月和11月,贺州一市民两次来电反馈:在市民之前有一个与其相同情况的人并且没有驾驶证,交警当时说让无证驾驶的市民叫有驾驶证的亲人或朋友来开走车辆;为何不久后就放没有驾驶证的市民走了?(经沟通,此行为是市民认为受到区别待遇的原因)市民要求对当时的执法情况进行核实。烦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毛警官答复:

经核查,2021年9月19日支队三大队在国道207线3548公里200米(西湾五岔路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整治期间对过往车辆依法进行检查,查处到桂J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存在超员、搭载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现场民警对其逐条违法行为进行了告知,并进行处罚,通知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对于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经查看当日交警执勤人员执法记录仪,发现执勤人员都能依法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检查,对检查到的违法行为都进行执法,未存在有选择性执法情况。

观点一

执‍‍‍‍‍‍勤民警对无证驾驶的人员进行信息核查后,证实其确实属于无证驾驶,按照法律规定,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因车辆手续齐全,且不达到扣车条件。让当事人通知持有摩托车驾驶资格的人员前来,将车辆开回。

观点二

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两起,超员和搭乘12岁以下未成年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因此有两张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另外一个当事人有多起违法行为,不适用简易处罚,而是把其所有的违法行为合并到一起,开具一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再次调查和处罚。

观点三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交警可以扣留的机动车,具体是公安部颁发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依照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交警部门可以拖移机动车。只要不符扣留和拖移条件的交警部门均不对车辆采取强制措施。

毛警官说:

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和拖移机动车是有一定区别的。简单的说,扣留车辆,是要消除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的安全隐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拖移车辆是在违法人没有办法自行消除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手段,比如对乱停车的拖移,对酒后驾车的拖移,如果违法人能主动消除乱停车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就不拖移了。文中投诉人看见一起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人无证驾驶,在没有其他驾驶员的代替驾驶的情况下违法人不能驾驶车辆必须拖移,如果有代替驾驶员则可以把车辆开走,但是违法行为还是要接受相应处罚。

交警不会选择性执法,更不会执法不公。因为民警的执法要求是纪律严明,执法公正,同时民警执法均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整个执法过程是全程记录的,其次交警法制部门会调取案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督察部门也会对民警的执勤执法进行监管,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和民警的正确执法。

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传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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