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文职人员可以依法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扩展资料: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第五十七条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人员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地方的相关手续。

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

第五十八条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并逐级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