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耕地保护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大事,14亿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首先要确保粮食生产能力这个根基。非法占用耕地必然导致耕地资源锐减,将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为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丰润法院孟凡启法官为大家带来一则因一己私欲占用农用地,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最终受到法律严惩的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与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某某村村民程某某、刘某某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租用位于某某村的农用地共计41.37亩。被告人周某某为获取个人利益,未经政府部门审批随意改变被占土地用途,用水泥和矿渣硬化路面,并在该地块上加盖办公用房对外承租经营商贸停车等业务,造成被租用土地中的37.13亩耕地被损毁,致使土地无法耕种。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被损毁的耕地进行了修复。经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受鉴耕地未受损坏,具备种植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审理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损坏或者严重污染。

法官说法

我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若像上述案件中这样,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损坏,就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生态的严重破坏,还侵害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正所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农用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在此,法官告诫广大公民朋友,在追求经济效益、个人利益的同时,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切勿心存侥幸,触碰生态红线,逾越法律底线,以免追悔莫及。

来源:丰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