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小刘是刚认识不久的男女朋友,但是两个人还没有发生肉体关系。

这一天,两个人坐在沙发上看电视,看着看着王某突然情欲涌动,特别想进去。

于是,他开始把手伸进小刘的衣服里,得寸进尺想发生关系,小刘是个处女,特别害怕,她奋力拒绝,但是王某使劲把她压在沙发上。

就在小刘脱光衣服要被强奸的瞬间,她突然哭了,而且是哇哇大哭。

王某突然冷静了,他放过了小刘,起身走进了浴室。

事后,小刘和他反目成仇,告他强奸,王某为自己辩护:看她不愿意就停止了,并且主动道歉了,不算强奸。

但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违背了小刘的意志,所以,强奸罪成立。

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你觉得是不是有点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