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
最新的《大理州地震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预案》)
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6日印发的
(大政办发〔2020〕22号)
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理州发生地震和邻近州(市)发生地震波及大理州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组织体系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州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应对各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01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大理州人民政府设立大理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州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州地震局分管副局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州消防救援支队一名副支队长、州森林消防支队一名副支队长担任。
地震发生后,视响应级别成立XXX“X·X”X级(地名+日期+震级(如:大理漾濞“5·21”6.4级地震)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和XX县(市)现场指挥部或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具体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或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该次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指挥部、工作组按程序撤销。
02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等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以及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配合、协助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响应机制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州级地震应急响应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州减灾委视灾情启动相应级别救灾应急响应(救灾应急响应级别详见大理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市)地震应急响应由本级政府负责启动,同时本级减灾委启动相应级别救灾应急响应。
州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州级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请求上级指挥部支援,配合做好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各项救灾工作任务安排。
州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州级地震应急III级响应,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灾区县(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全力配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的,接受其救灾工作指导。
州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州级地震应急IV级响应,由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等级。相邻县(市)根据灾情,视情况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作出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预案》明确: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后,由州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州减灾委视灾情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救灾应急响应级别详见大理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通报州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省减灾委。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及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涉及信息收集、汇总、报送与发布,综合协调,灾情核查与统计,人员搜救,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受灾群众安置,遇难者善后处置,交通运输,应急通信,电力保障,供水供气设施,灾害监测,治安维稳,社会动员,涉外事务,新闻宣传,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应急响应终止,恢复生产共19项内容。灾区县(市)政府则需要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消防救援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等。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派出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带领州应急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水务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和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给予必要支持。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物资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决策,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州直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省级部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教育体育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参与,会同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来源:大理州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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