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大局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对6家未落实货运车辆闭环管理“四有”主体责任的企业进行通报:

案例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货车辆(车牌:豫K9**1K)4月9日中午12点通过高速卡口来扬,企业有指定责任人接车,但下午1点40分离扬时无人送至卡口。

案例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商贸有限公司送货车辆(车牌:苏K5**02)4月9日上午8点从安徽天长来扬,卸货后未离扬,但企业指定责任人在《货车驾乘人员在扬期间行程跟踪表》内记载“4月9日下午5点半离扬”。企业指定责任人未全程跟踪,未如实填写《跟踪表》。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上述两家企业作出如下处理:1、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2、停发货运通行证2天;3、责令企业作出深刻检查。

案例三:邗江区某木制品商行送货车辆(车牌:苏K8**82)4月8日从浙江湖州到达邗江,企业未指定责任人全程跟踪货车,造成货车驾乘人员在胜龙物流大院内私自下车。

邗江区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理:1、约谈企业负责人;2、停发货运通行证10天;3、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案例四:生态科技新城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货车辆(车牌:苏K8**91)4月8日上午11点50分到达厂区后,货车驾乘人员在卸货时贸然离开驾驶舱下车活动,企业指定责任人未及时劝阻。

生态科技新城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理:1、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2、停发货运通行证1天。

案例五:高邮市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送货车辆(车牌:皖F5**87)4月11日上午7点,从安徽到达高邮前往厂区,11点左右卸货完毕并离开企业,企业未指定责任人送至卡口。期间,货车驾乘人员自行下车赴某超市购买香烟。

高邮市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理:1、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2、停发货运通行证7天。

案例六:宝应县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送货车辆(车牌:鲁Q7**CN)4月12日到达宝应泾河卡口后,企业指定责任人未及时接车,驾乘人员在等待期间离开驾驶舱下车活动。

宝应县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理:停发货运通行证1天。

扬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企业防控组郑重提醒:当前,“外防输入”尤其是货车驾乘人员的管控工作是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广大企业要树牢“企业是疫情防控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理念,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规定,按照“四有”要求做好来扬返扬货车及驾乘人员的全程闭环管理工作,确保管控到位、万无一失。

扬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指挥部企业防控组

2022年4月14日

来源:扬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