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男子去逛超市,买了单晶冰糖、蜜薯、小南瓜3样东西,结账之后他看了下小票,当看到单晶冰糖的价格时,发现了不对劲,袋子上明明是标价8块21,为何超市结账却变成了11块5?

彭先生经常到这家超市购物,一般都不会去看小票,这次专门看小票,是因为单晶冰糖在称重时,服务员称错了价格,是后来重新称重的,所以他才特意留意了下小票,没想到还真发现了问题。
他马上找到了超市,店长得知这个情况后,经过一番询问,承认了多收的事实,但是却再三表示,他们当时已经上传了最新价格,只是彭先生结账太快,导致系统还没有更新,这件事纯粹是误会。

首先,袋子上是正确的价格,超市扫码为何会多收钱?
记者陪同彭先生来到超市,可以发现,彭先生这袋单晶冰糖表面有2个标签,上面的标签是8块21,而下面的则是11块48。也就是说,结账时系统结算的是下面这个价格。
这是由于单晶冰糖临时调了价格,但是称重还没改过来,彭先生当场就发现不对劲,让店员重新打了单价,贴在了原有的错误标签上,本以为这样就没问题了,可没想到,结账时还是结算的错误单价。

店长解释是价格上传系统后,会有一个传输过程,恰好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彭先生去结账了。所以,结账时,系统还是按照原有的单价,进行的结算。所以,超市才会多收了3块多。
但是这里有个疑问,第二次标签与第一次标签编号都不一样,为什么会扫出第一次的价格?对系统问题的这个解释,有点不理解。
但无论是员工的失误,还是系统问题,这都是超市内部出现的问题,不应该由消费者来买单, 既然知道上传系统会有延迟,为什么当时不告诉彭先生呢?

顾客是来买东西的,在称重时就已经发现了问题,难道在结账时,还要搞得像“谍战片”一样,再次核对吗?如果都是这样的话,超市还有什么信誉可言?
再者,彭先生要求3倍赔偿和道歉,是否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彭先生所要求的赔偿,就是依据的这个,问题是,超市的这种行为构成欺诈吗?
超市结账多收钱的情况时有发生,无非就是3种情况:
一是同一件商品被多次收费,即一件商品被扫码多次;
二是实际结账金额略高于标注价;
三是标注“促销价”实际仍按原价收费。
彭先生所遇到的就是第3种情况,冰糖在调价后比原价低,但是结账却还是按原价收的。这里又要区分收银员是否有故意行为?从店长的描述来看,属于失误的概率比较大。这样的话就不属于欺诈。若是故意的,则涉嫌欺诈行为,彭先生就算要求赔偿500都没问题。

《价格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经过记者的协调,店长同意按照小票价格的三倍赔偿,并出具一份公司的道歉书,贴在店门口。
虽然失误的可能性大,但是也反映出超市内部管理的问题,若是彭先生没有看小票,那么,就只能吃哑巴亏了吗?

以前我也是从不看小票,是因为有一次我也是怀疑多收了我的钱,就对着小票核对了一下,结果就发现多收了一桶油八十元,马上找到是退了,自从那次之后,我在超市买东西就一定要核对了。
所以,也提醒大伙儿,不管吃饭还是购物,一定要核对一下小票,倒不是怀疑故意多收,收银员也会有失误,但是顾客买完东西后,核对一下小票,也是自己的义务。毕竟这种工作要求人家百分百的不出错误,也是不可能的!
大家对于此事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