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里面第三条明文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在此法施行之前,很多人不把家暴当成一回事,把殴打、谩骂、恐吓、虐待等对对方身体、精神进行侵害的家暴行为,歪曲成“打是亲,骂是爱”。
家暴有男人打女人,也有女人打男人,但大部分情况下,男人动手比较多,全国涉及家暴的离婚一审结案中,有91.43%的案件是男人向女人施加暴力。女人遭遇家暴,很多人选择忍让,可兔子逼急了也会咬人何况是人。
在河南的一个农村,刘某菊被十里八村认为是“扫把星”,因为她嫁的两个男人都在婚后不久死亡,第一任丈夫死于婚后两个月的煤气中毒,第二任丈夫死于婚后四年的癌症,村里的男人大老远看到刘某菊,都要绕得远远的,生怕她身上的煞气挨到自己身上。
刘某菊失去两任丈夫后,自己也开始怀疑起自己,是不是她命太硬,嫁谁就克死谁?这两任丈夫都是好人,虽然跟刘某菊结婚时间不长,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刘某菊很好,刘某菊对他们也有很深的感情,打算终身不嫁,在心里默默祭奠他们,可是现实不容她这么做。
第二任丈夫死前留下一根血脉,由刘某菊独自扶养,刘某菊一个女人,没手艺没特长,很难将孩子拉扯长大,只有靠嫁人才能把孩子带大,所以她还是决定再嫁。
经人介绍,刘某菊认识了闫某刚,闫某刚家庭贫困,很多女人嫌他穷不肯嫁给他,他就一直没有结婚。如果换做头婚的刘某菊一定不会嫁给闫某刚,但她已经结过两次婚,还有一个五岁的孩子,这样的条件很难找到好的人选,只能嫁给闫某刚。
刘某菊前两任丈夫人很好,她理所当然地以为闫某刚人也很好,于是对未来生活充满了向往,然而闫某刚婚后不久暴露出本性,她才意识到人和人是不同的,前两任丈夫有多好,闫某刚就有多差。
闫某刚的脾气性格古怪,只要有一点事看不顺眼就会发怒,脾气上来可以把家里砸得稀巴烂,刘某菊从小到大都没见过发这么大脾气的人,小心翼翼维护着家庭,可闫某刚还是看她不顺眼。
刘某菊是第三次结婚,早已不是完璧之身,头婚的闫某刚对此耿耿于怀,动手殴打起刘某菊,用拳头在她头上砸了五六拳,还拿绳子将她绑起来,不准她有机会去到外面认识别的男人。
刘某菊被打得受不了,悄悄跑到以前丈夫的老宅,回忆过去如胶似漆的日子,刘某菊边想边落泪,谁知闫某刚悄悄出现在她身后,闫某刚抓起地上的石头就往她腿上砸,把她的腿打断,这样她就没机会来到老宅。
刘某菊不能去老宅了,就回娘家跟母亲哭诉婚姻不幸,母亲也改过嫁,但继父对母亲和刘某菊都很好,母亲一辈子都没受过继父的气,她不知道怎么处理刘某菊和闫某刚的关系,只好劝刘某菊忍气吞声,不要让村里的其他人看不起他们。
刘某菊回去之后,只好继续忍气吞声,一忍就是六年,以为只要能忍,闫某刚就会收敛一点,但闫某刚看准了刘某菊不敢反抗,比以前更加暴力,甚至都对刘某菊带来的女儿发脾气,当外面下大雨,闫某刚就让小女孩去外面淋雨,还一脚将她踩到脚下,痛得女孩哇哇大哭。
每一个母亲都看不得孩子受痛苦,刘某菊能忍受自己被打,但不能忍受女儿被欺负,当闫某刚的脚在女儿身上肆意践踏时,她对闫某刚的恨又加深了许多,只要有一根稻草,那么她就会全部释放出来。
2008年4月,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刘某菊花270元给自己买了个手机,两个月后,从外面打工的闫某刚回家。7月4日晚上,刘某菊洗完全家的衣服,坐在旁边津津有味地玩手机,闫某刚这才发现她有一部新手机。
由于家里只靠闫某刚一个人打工,闫某刚以为刘某菊身上没有一分钱,但她手里有一部手机,怀疑他不在家的日子,刘某菊去外面勾搭上其他男人,是别的男人给她买了手机。
闫某刚火气又上来,什么话也不问,就指责她为人不正经,拿起手边的东西打她。刘某菊边躲边解释,手机是她自己买的,跟其他人无关,可闫某刚不相信,觉得刘某菊嫁给他时不是第一次,为人肯定不正经,就一直追着打,等打累了还说明天早上要到她娘家闹,说完就躺在床上睡觉。
刘某菊一个人坐在地上抚摸伤口,本来想涂点药就算了,可一想到闫某刚明天还要到娘家闹,顿时没了心情,母亲和继父都一大把年纪,经不起闫某刚折腾,万一被外人看见,二老的颜面全无,想到这,刘某菊越来越烦躁,当听到闫某刚鼾声渐起,她就拿着一把螺纹钢筋朝闫某刚的脸捅去……
刘某菊怕自己的罪行暴露,故意报假警称有蒙面男子来家里抢劫,将闫某刚杀死,但她拙略的演技被警察看出,发现闫某刚是被她杀害的。虽然闫某刚家暴有错在先,但刘某菊也触犯了法律,出于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闫某刚性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刘某菊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法院应依法严惩,最终判刘某菊死刑,缓期两年。
当女性遭遇家暴,可以到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对虐待家庭成员的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果家暴者的行为涉及虐待罪,构成犯罪,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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