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难想象,一起出轨事件,让一对母子成为了一对将近20多年的仇人。

在生活中,类似的家庭不算少,一旦发生出轨之后便是夫妻分道扬镳,家庭破碎之后,孩子便徘徊在父母双方之间,这对于任何孩子来说,都是一件非常残忍的事。

毕竟父母的婚姻,对于孩子来说都是耳濡目染的存在,他们都会本能模仿在婚姻中的一举一动。

因此这也不难理解,为什么离过婚的家庭的孩子,都会有对家庭对婚姻有着一种随意感,一定程度上就婚姻这个广告,父母双方都打得太差了。

在2015年的时候,深圳罗湖就发生了一家儿子撞破母亲出轨的家庭伦理悲剧,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这起出轨事件已经是快20年前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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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还是在90年代,那时候游某还是一个10岁的小男孩,某天下午他在外面玩耍的时候,看到自己母亲正在跟一位男子卿卿我我,而那一个男子并不是自己的父亲,当时游某的反应,可以说是被雷击中了一般,最终游某便是怀着一颗忐忑的心,将这件事告诉了父亲,而这件事最终便是了造成了父母的离婚。从此,母亲这一词在游某生命里,成为了一个很模糊的印象。

那时候,游某跟着自己父亲生活,游某母亲便是带着游某姐姐去了外地,母子俩除了礼节性的电话问候,其余根本没有一丝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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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偏偏,游某的父亲本就是一个普通工人,加上在工厂里受过伤,收入基本上是一年比一年少,因此游某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年纪还不大的就踏上了打工的旅途,只不过游某基本上也重复了父亲的路,年复一年都在工厂里打工,一年下来都挣不下什么钱。

因为常年在工厂里劳作,游某不到30岁的年纪,面容看上去像是一个40多岁的人,而这个时候游某却是在外公那儿得知到,如今母亲跟姐姐的生活特别好,这顿时让游某有些不平衡了,但游某归根结底又能怎样呢?但让游某没有想到的是,母亲在消失二十多年之后,便是还将游某告上了法庭,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这一切都是游某母亲樊某将其告上法庭之后,游某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母亲樊某大概的说法是,自从女儿嫁出去之后,跟自己联系也变得越来越少,而且女儿跟其丈夫的房产都有几套,只不过作为母亲,她根本没办法享受到这一切,加上自己年纪也比较大了,只能将赡养的义务交到了自己孩子身上,因此她偏执地认为,即便是是离婚了,游某也还是有义务赡养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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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根据法律来看,游某究竟还有没有义务赡养樊某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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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是如此,游某也并不是一个不讲感情的人,他表示还是愿意赡养自己的生母,在这一块他会尽自己的力量,总而言之,这件事还是有了一个还算好的结局,毕竟每一段婚姻开始之前,肯定没有人是想着离婚的。

说来,这起事件在网上也引起了很大的舆论,大意上就是在说:樊某自己抛弃家庭在先,怎么还有脸去找自己儿子要赡养费呢?这也问到了一个触及灵魂的问题:“如果樊某的生活吃穿不缺,她还会想着去找游某吗?”这一答案肯定是不言而喻的。

这种事跟谈恋爱分手有着很大的相似性,很多时候不是旧爱太惊艳,而是新欢不够好,换句话说就是没有忘不掉的旧爱,只有不努力的新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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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让人感到为难的是,这种想来想去,其实也很难有绝对完美的方案,因为毕竟是自己的亲生父母,但凡不是太过不去的事,都很难让人下真正的狠心的。

很多时候亲情都是每个人心中最后一道底线,只要彼此都是用心对待过的人,都没法做到真正的分道扬镳,这一案例之中的游某跟樊某就是如此。

毕竟,亲情世界上最为纯粹的感情了,也许除了父母与子女之外,真的没有人会发自内心地希望自己过得好,好在这种温暖也是相互的,即便是很多年不见,那份温暖也还是依旧存在的。